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5-0115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5-07-17 | 发布日期 | 2015-07-23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5〕100号 |
有效性 | 失效或废止 | 主题词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5〕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20元/月,调整为37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5元/月,调整为190元/月。
特此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