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提出并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加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宏观指导;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编制国有资本金预算和执行方案;监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八)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项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能。
(九)根据市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县(区)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和管理。负责市直属企业工会工作。
(十)承办省国资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