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人社函〔2015〕229号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代表:
您提出的《将乡镇干部下村补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建议(第48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4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4〕30号)规定,我市的部分县(区)已实行了乡镇干部岗位临时补贴。
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文件精神,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0号),规定: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乡镇工作补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实际情况,按不低于月人均200元水平确定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再次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欢迎今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和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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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5日
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