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6-00015 | 公文种类 | 无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6-02-02 | 主题词 |
我市国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0.006元/千瓦时,地方电网公司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由所在县价格主管部门作相应调整。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各有关县发改物价局要认真做好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的调整工作,加强电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电价政策,对擅自调整、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的要依法查处,确保国家和省电力价格调整改革措施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