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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00306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03-29 文号 广府办函〔2016〕26号
有效性 失效或废止 主题词 关于对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相关财税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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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相关财税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已失效,广府办函〔2021〕41号见)

广府办函〔201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照《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广府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市35条措施”)规定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继续鼓励居民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于市35条措施中契税补助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市35条措施中契税补助优惠政策;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于市35条措施中契税补助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

二、调整内容

1.对原执行1%契税税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住房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1%的契税税率,依据市35条措施规定,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25%享受财政补助,房交会期间购房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享受财政补助。原执行1.5%契税税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至14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住房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1.5%的契税税率,依据市35条措施规定,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25%享受财政补助,房交会期间购房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享受财政补助。

2.对原执行3%契税税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140平方米以上首套住房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1.5%契税税率,不再享受市35条措施规定的契税补助优惠政策。原执行3%契税税率的非首套住房,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2%的契税税率,不再享受市35条措施规定的契税补助优惠政策。

3.市35条措施中,不在财税〔2016〕23号文件调整范围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购买商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调整对照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调整对照表 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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