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00306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6-03-16 | 发布日期 | 2016-03-29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6〕26号 |
有效性 | 失效或废止 | 主题词 | 关于对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相关财税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照《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广府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市35条措施”)规定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继续鼓励居民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于市35条措施中契税补助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市35条措施中契税补助优惠政策;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于市35条措施中契税补助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财税〔2016〕23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
二、调整内容
1.对原执行1%契税税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住房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1%的契税税率,依据市35条措施规定,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25%享受财政补助,房交会期间购房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享受财政补助。原执行1.5%契税税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至14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住房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1.5%的契税税率,依据市35条措施规定,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25%享受财政补助,房交会期间购房按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享受财政补助。
2.对原执行3%契税税率,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140平方米以上首套住房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1.5%契税税率,不再享受市35条措施规定的契税补助优惠政策。原执行3%契税税率的非首套住房,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执行2%的契税税率,不再享受市35条措施规定的契税补助优惠政策。
3.市35条措施中,不在财税〔2016〕23号文件调整范围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购买商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调整对照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