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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00766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6-06-21 发布日期 2016-07-08 文号 广府发〔2016〕18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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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发〔201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国、省关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搬迁对象

(一)对象界定。本意见所指搬迁对象为“十三五”期间我市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易地扶贫搬迁户是指已被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六有”信息平台“五个一批”中“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户是指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地方须随易地扶贫搬迁户一起搬迁安置的其他农村人口,具体对象是经本户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查,县区政府评审公告并锁定的人员。

(二)界定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结合脱贫攻坚进村入户“大宣讲”、“回头看”活动,严格甄别、严格界定搬迁户,确保精准。对已享受过2015年及以前年度有关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的农户,不再纳入“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实行动态管理。对搬迁户自愿放弃搬迁空出的名额,可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档立卡户递补;对搬迁户家庭中增、减人员的补助政策,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规定,并严格实施。

二、严控住房建设规模

(一)面积控制。易地扶贫搬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进行控制。凡享受县区无偿资金补助的同步搬迁户,住房建筑面积严格参照执行该标准(使用国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收益债的同步搬迁户除外)。为满足堆放粮食、农具等所需,搬迁户可与住房同时修建建筑面积户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附属房屋。

(二)严格验收。搬迁户住房验收实行面积“一票否决”,即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一律取消全部建房补助,并依法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三、科学确定安置方式

(一)安置方式。按照“因地制宜、群众自愿、就近选址、产业配套”原则,采取分散安置为主、小规模集中安置为辅两种方式。

(二)安置要求。

1.分散安置。采取村组内自建房安置及插花安置、自购商品房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投亲靠友安置的,安置前须填报《易地扶贫搬迁投亲靠友安置审批表》,要与接收亲友签订《保证接收协议》并公证,与乡镇政府签署“建新拆旧协议”,安置后凭注有安置对象名字的房屋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旧房拆除复耕或还林验收合格证明领取奖、补资金。搬迁购置的商品房、农村闲置房、投亲靠友共有房等,在未实现稳定脱贫的5年内,严禁变卖,防止“以房套现”骗取资金。

2.集中安置。结合幸福美丽新村、现代农业园区、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乡村旅游区等建设进行小规模集中安置。要高度重视发展种养业、拓宽就业门路、推动搬迁户持续稳步增收,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对五保对象、残疾、智障,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及建档立卡户中的1-2人户、无儿无女的夫妻户、失去独生子女不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失独户”、子女同属贫困户的老人户等需要集中供养的特殊贫困人口,可采取统建周转房、购买空置房、新建敬老院等形式让其免费居住,进行“兜底式”集中安置,房屋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或乡镇政府所有。

四、强化工程建设管理

(一)强化质量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选址,必须避开地质、洪涝等灾害易发区域。住房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消防、防雷和抗震设防等标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完善基础设施。坚持“综合配套”、“留有余地”原则,科学配套规划、规范建设好安置点的水、电、路、网及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村级服务、文化体育和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严格依法建设。统规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除桥梁、统规统建房屋等技术复杂的项目必须招标外,应采用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安置区当地村民和建档立卡户进行自建,让贫困群众就近务工获得劳务报酬,促进贫困户增收。

五、督促加快建新拆旧

“建新拆旧”是指搬迁户在建成或购买安置房或入住投亲靠友房、政府统建安置房后,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及相应设施,并对旧宅基地复垦或还林进行生态修复。“建新拆旧”实行合同管理。搬迁户在搬迁前,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建新拆旧协议”,约定奖惩条款。对在约定期限内建新拆旧并经国土或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县区给予一定奖励。如在规定时间内建新不拆旧,或者拆旧经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政府根据建新拆旧协议约定,责令搬迁户限期整改并通过县级验收。未通过县级验收的,乡镇政府可根据建新拆旧协议从其应得的建房补助中扣收与其应得的复耕或还林奖励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旧房,申请国土部门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实施土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区农户,可先与国土部门签署建新拆旧协议,由国土部门统一拆除旧房。被列为国家传统村落保护的搬迁户旧房,予以保留。保护范围内出具“放弃产权”书面声明的搬迁户,可视为已建新拆旧,直接予以奖补。整体搬迁的自然村或较大区域内搬迁人数较多的地方,可由村组从搬迁户的应拆旧房中公开竞价回购少量质量好、安全有保障的房屋,用作本村组农户护山、耕种休息和放置工具的公共用房。

六、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一)资金来源和投向、偿还。

1.易地扶贫搬迁户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资金投向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务由国家和省财政负责,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低息贷款需由县区政府偿还资金本息。

2.同步搬迁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各县区申请的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优惠贷款、整合的涉农项目资金、项目收益债及土地增减挂钩收益等。资金投向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偿还主体由各县区根据自身财力确定。

(二)奖补标准。

1.按照“易地扶贫搬迁户按不低于平均建房成本的70%给予支持,户均自筹不超过1万元”的要求,全市易地扶贫搬迁户建房补助标准控制在人均2万元左右。建新拆旧的奖励控制在人均0.5万元左右。

2.同步搬迁户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自身财力和资金整合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易地扶贫搬迁户补助标准的60%。建新拆旧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区通过整合项目资金或县级财政解决。各县区在制定奖补标准时,应防止因补助过高或过低导致新的矛盾。

(三)资金管理。本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参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实行县级报账,严禁以拨代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直接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管理、拨付。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贴息90%的长期低息贷款等三项资金由市、县区平台公司进行报账、拨付。

(四)兑付方式。农户自主建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开工启动、主体完工、搬迁入住、拆旧完成并实现宅基地复垦或还林等工程进度环节,分别给予“30%、30%、20%、20%”拨付。通过购买空置房、商品房和投亲靠友安置的,资金兑付方式由县区确定。统建住房、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强化保障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主体、监管主体,乡镇是实施主体、落实主体。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配优配强工作牵头部门的领导力量和工作力量,可从扶贫、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抽派专人集中办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并联审批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协调配合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快产业发展。坚持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统筹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分户施策,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的种养业、林产业等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在集中安置点附近改土、造地、修水,为搬迁后无地户解决一定数量的菜地和口粮田地,千方百计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和拓宽就业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做细群众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推进措施,做到搬迁户家喻户晓,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确保不超出面积、不提高建设标准,防范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返贫。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应对预案,积极稳妥梯次推进项目实施,坚持规划引领,分类试点示范,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完成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监督评估。县区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报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实施。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的方式,对搬迁对象确定、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分年度、分阶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脱贫攻坚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依据。

本意见由市以工代赈办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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