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567/2016-00116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工商局 |
发布日期 | 2016-08-18 | 主题词 |
广工商办〔2016〕104号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的通知
各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各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广元经开区工商分局,各工商总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和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文件要求,遵循自愿申报、公正公开、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经企业自愿申报、网上填报、资格初审、系统评测,近日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省工商局以川工商发〔2016〕126号文件转发,我市有16家企业被工商总局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现将省工商局转发文件及公示企业名单转发你们。
希被工商总局公示的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继续依法经营,守合同、重信用,做优信用记录,做良社会信誉,做好行业示范,实现企业发展壮大与承担社会责任有机双赢。
各地要对辖区内被工商总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加强社会宣传,合同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在有关经济活动中重点推送信用记录优良企业。同时,要加强对被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企业以虚假合同信用信息参与申报、被公示后有失信行为或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核实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报告。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社会公众认为被工商总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有合同失信行为或企业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投诉举报,应予以调查核实,如核实属实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工商局。
各地要以此次工商总局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为契机,结合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等工作,深入倡导“守合同重信用”理念,加强宣传、鼓励参与、指导创建,积极推动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的通知
2.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广元市企业名单)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12日
附件2 工商总局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广元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