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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8450241/2016-00147 |
公文种类 |
无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16-09-02 |
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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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近日,我市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幅度10.5%。同时,调整0-18岁人员、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5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240元。
从2016年9月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社保局统一征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