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442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市深改办 | |
发布日期 | 2016-10-18 | 主题词 |
表1
主体 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牵头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优先领域和发展重点;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性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四)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的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建议,优化科研机构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政策建议。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和知识产权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九)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 (十)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市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科技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二)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指导企事业单位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工作;管理专利技术市场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依法处理各种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十三)负责全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工作,参与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 (十四)牵头组织开展专利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 边界 |
1.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的优先领域和发展重点。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办,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协办。 2.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性技术攻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办,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办。 3.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办,市财政局协办。 4.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协办。 5.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基地的建设,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办。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提出政策建议。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办,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协办。 7.组织开展专利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协办。 |
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技成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并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科技成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知识产权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专利或其他专利的违法行为(或者经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专利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结案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封、扣押 |
责任主体 |
知识产权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假冒专利产品或与专利违法行为相关资料、产品等证据的取得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该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或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专利违法行为整改、执行情况。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
责任主体 |
科技成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订立假技术合同或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进行查处,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撤消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企业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
责任主体 |
高新技术与合作交流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鉴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鉴定的,出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由组织鉴定单位撤销鉴定,取消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
责任主体 |
知识产权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请求书及其他资料(请求人及被请求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处理的请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副本,并要求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口头审理,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决定书(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其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
责任主体 |
科技成果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广元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广元市科学技术奖评办法、审细则、评审流程。 2.组织推荐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级有关部门、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负责推荐,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广元市科学技术奖可以由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市级企事业单位或组织自主申报。推荐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经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人员、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30天。市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表彰责任:广元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广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科普工作的督促检查 |
责任主体 |
科学技术普及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单位开展科普活动情况以及对科普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及时有效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以及科普场所,由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予以通报和追究相关责任;科普场地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科普基地、组织资格核准。科普基地、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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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受省局委托对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
责任主体 |
知识产权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对该市州实施类项目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验收。 2.处置责任:市(州)知识产权局对拟验收项目的《项目验收申请书》和准备验收材料进行合格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存档,同时,将上年度实施类项目验收资料报省局备案存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
责任主体 |
知识产权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展会、电商平台、专业市场等领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检查中收集的专利信息进行检索,涉嫌假冒专利的予以立案调查;对展会、电商平台中展示的假冒专利产品,按法律规定责令参展商予以撤展、要求电商断开该商品链接。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
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批 |
责任主体 |
发展计划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要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单位,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起草责任:牵头拟订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提出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优先领域和发展重点;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 3.审查责任: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对受理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申报汇总清单 。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对汇总清单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开展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答辩,最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决定公布责任: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召开科技计划联席会议、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提出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划拨项目资金。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 3269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