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832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国税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19 | 主题词 | 指南 |
事项名称 |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
受理机构 |
市国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湖路 |
联系电话 |
0839-5572151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
申请条件 |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
办理材料 |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
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
资料下载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样表(见附件)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