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837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国税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19 | 主题词 | 指南 |
事项名称 |
代开发票作废 |
受理机构 |
市国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湖路 |
联系电话 |
0839-5572151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申请条件 |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办理材料 |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经办人发生变更时提供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
办理时间 |
即时办结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当场审查 3、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废代开发票 4、办结取件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