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862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19 | 主题词 | 指南 |
事项名称 |
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受理机构 |
市教育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万源新区滨湖路 |
联系电话 |
0839-5572123 |
设定依据 |
1、《教师法》第10、13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 |
申请条件 |
1、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合格学历,或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3、非师范毕业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5、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 6、体检合格 |
办理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或自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或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审查表1份 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 6、身体体格检查表1份 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9、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 10、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须提交《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1份,免交3、4项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受理申请---现场审查---审核办结 |
资料下载 |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审查表样表(见附件) 2、身体体格检查表样表(见附件)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样表(见附件) |
收费标准 |
资格考试费每人每次260元 |
收费依据 |
川价函【2008】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