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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924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11-22 主题词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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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具体事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与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2.1989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中,对"办理其他事务"作了某些补充说明:(1)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
(2)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本票、现金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
(3)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4)办理计划生育手续;(5)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6)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7)申请前往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8)申领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9)办理海关手续;
(10)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
(11)私人房屋产权登记;(12)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
(13)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14)办理印刷业务;(15)刻制印章;(16)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17)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18)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19)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0)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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