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932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22 | 主题词 | 户口 |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