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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932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6-11-22 主题词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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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更名手续?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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