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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9989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6-11-23 主题词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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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复学

事项名称

初中复学

受理机构

各初中义务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办理地点

各初中义务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

0839-326620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学的学生或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均可办理休学。初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可办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办理材料

1、因病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2、中途到国外、境外休学: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可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休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3、学生康复后,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康复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休学复学申请表方可办理复学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办理流程

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原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盖章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根据学生休学情况安排入班。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网上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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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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