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9989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主题词 | 指南 |
事项名称 |
初中复学 |
受理机构 |
各初中义务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
办理地点 |
各初中义务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
联系电话 |
0839-3266204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学的学生或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均可办理休学。初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可办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
办理材料 |
1、因病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 2、中途到国外、境外休学: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可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休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3、学生康复后,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康复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休学复学申请表方可办理复学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 |
办理流程 |
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原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盖章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根据学生休学情况安排入班。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网上申请办理。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