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0018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主题词 | 落户,户口 |
申请人携带规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按要求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并将材料及申请表提交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的项目有:办理出生登记;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申请市内户口迁移;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入学、毕业等户口迁移;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日内办结的项目有: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女商品房入户;引进人才入户。
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入户。
依据申请人自身情况不同,需提供不同的办理材料,但办理地点相同,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市)县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