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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6-0044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6-11-24 主题词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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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休学

事项名称

学前教育休学

受理机构

市城区各学前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办理地点

市城区各学前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

0839-3266204

设定依据

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其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在园学生。

办理材料

因病休学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医疗收费发票;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

每年开学初(91—15日)或学期末(75—20日)

办理流程

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盖章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程序同上。全国前教育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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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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