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0044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 主题词 | 指南 |
事项名称 |
学前教育休学 |
受理机构 |
市城区各学前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
办理地点 |
市城区各学前教育学校(市、区教育局) |
联系电话 |
0839-3266204 |
设定依据 |
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其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在园学生。 |
办理材料 |
因病休学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医疗收费发票;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时间 |
每年开学初(9月1日—15日)或学期末(7月5日—20日) |
办理流程 |
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盖章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程序同上。全国前教育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办理。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