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0074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主题词 | 教育专项 |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我省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
二、保障金额
上述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由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供养人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部门对是否符合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证明。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和审批,并建立个人档案。
(三)保障资金按现有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列支。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季度)发放。
(四)对享受生活救助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核认定,救助对象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责任编辑: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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