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033/2017-7983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7-04-28 | 主题词 | 项目审计 |
(1)入库中介机构管理实行“分段负责制”。对从审人员的纪律、制度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中介机构的任务分配、从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委托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2)审计项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将投资项目分为“A、B、C”三类,3000万元(含)以上的为A类项目,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管理;2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为B类项目,由中介机构审计、县审计局复核并备案管理;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C类项目,由中介机构审计,县审计局备案并抽查复核管理。(3)项目任务分配实行“随机抽签制”。“C”类项目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入库中介机构中抽签确定参审单位;“B”类项目由县审计局在入库中介机构中抽签确定参审单位。(4)项目复核管理实行“会议审定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并形成初步复核意见,经审理会审定并按程序出具“项目复核意见书”后,中介机构再出具审计报告。(5)入库中介机构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中介机构及其从审人员的纪律执行、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在未触及“一票否决”的情况下,逐次量化记分,年终汇总考核排名,对年终考核排在末位的中介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