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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3602/2017-1079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
发布日期 2017-05-23 主题词 建设用地 容积率 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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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元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7〕63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该办法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与上位规定关系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容积率是表述土地开发强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积率作为控规中规定性指标的核心,对城市开发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容积率已成为规划管理部门和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利益的焦点,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如何控制容积率是规划编制与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课题。


多年来,我市以《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和《广元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严格出具出让或划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其中包含容积率等强制性经济技术指标),但目前我市仍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不健全,调整容积率法定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查处不及时、执行不到位等系列问题,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办法》,对实现有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践行精细化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二、拟解决主要问题


本《办法》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框架体系及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而成,旨在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层面形成有法律支撑、具可操作性依据,拟解决目前存在的容积率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以提高城乡规划精细化管理以及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十八条,主要内容为:第一条为制定《办法》的目的;第二条为《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为容积率定义;第四条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本条对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作出特别说明;第五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对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从规划设计条件的出具到竣工规划核实每个工作阶段进行了严格规范和要求,即严格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出让或划拨用地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竣工规划核实;第六条为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七条为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令第7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控规确定的容积率调整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至十条为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控规确定的容积率调整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为容积率调整的其他约束条件;第十二条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原规划审定方案计容建筑面积的处置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为及公开方式;第十五至十八条为罚则及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四、与上位规定关系


本《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住建部下发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两者内容和主旨一致,本《办法》仅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条款的增设,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本《办法》中增设“第四条 工业用地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在本《办法》第七条中细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容积率调整程序。在本《办法》第八条中增设了容积率变更的情形,增设内容为:“(三)在地块规划条件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对公示时间和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手续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三)明确了不同实施阶段容积率调整的要求。住建部的文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了出让前、出让后容积率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办法增加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原规划审定方案计容建筑面积的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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