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7-3130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 主题词 | 义务 教育 补助 资金 |
据省财政厅川财教〔2017〕32号),市财政局近期以广财教〔2017〕38号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市资金预算。要求:
一、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将城市免教科书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全面纳入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增强义务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校,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落实好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各项政策措施。
二、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其中对寄宿制学校继续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继续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继续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各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落实到位,在安排资金时要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并与学校规划布局相结合,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保证各类学校正常运转。
三、免费向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国家规定免费提供教科书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规定免费提供教科书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按照重新核定的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落实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资金,市财政对利州、昭化区的生活补助费分担25%,朝天区属国贫县,由省财政承担25%。各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建立贫困家庭寄宿生评定标准,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贫困家庭寄宿生“应助尽助”、“应补尽补”。进一步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省级财政继续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市财政按10%配套。继续按照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40元的标准为城乡义务教育阶在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市财政对各区免作业本费分担10%),由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开学时免费发放给学生。
四、各区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川办函[2014]8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5〕107号)精神,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市财政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五、特教补助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支持独立设置或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仪器,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等。
六、从2017年起,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的省级补助资金,通过年初预算一次性下达,年内不再结算。其中,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作业本、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农村教师生活补助等资金,因人数变化,导致省级补助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足额保障;次年,省级财政将按照最新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
附件: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省市补助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