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7-2369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17-07-19 | 发布日期 | 2017-07-25 | 文号 | 广府发〔2017〕29号 |
有效性 | 失效或废止 | 主题词 | 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
广府发〔201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的要求,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要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各级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社、市白龙湖管理局、市重点办、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广元军分区、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广元银监分局、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武警广元市支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一)管理责任
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监管责任
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
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2.对已审批的事项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有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综合监管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四、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各级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5〕133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将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辖区内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基层一线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切实做到各级安全监管职责、机构、人员“三落实”。
(二)各级编委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三定”规定,明确和强化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职责明晰、无缝衔接。要督促高危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管内设机构,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可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三)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口、风景区等功能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11号)等文件规定,设立或明确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四)各级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对安全生产监管有关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复查、整改“三位一体”的专项检查。对“三定”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明确的,追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责任;对各类功能区安监机构和人员不落实的,追究相关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人责任。市政府安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编办、市监察局将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