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7-1712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7-08-01 | 主题词 | 广元市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 |
用水类别 |
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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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终端收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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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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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梯水价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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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每户每月12立方米及以下) |
1.80 |
0.95 |
0.11 |
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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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每户每月12-20立方米) |
2.70 |
0.95 |
0.11 |
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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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 |
5.40 |
0.95 |
0.11 |
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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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表用户 |
2.16 |
0.95 |
0.11 |
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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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75 |
1.40 |
0.13 |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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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 |
0.14 |
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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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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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用水 |
4.80 |
2.15 |
0.26 |
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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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洗浴、洗车用水 |
5.80 |
2.15 |
0.26 |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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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广发改﹝2014﹞452号)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4号)规定,从2015年11月23日起放开城市非居民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表中所列非居民和特种行业供水价格为市供排水(集团)现行价格。
3、上表所列污水处理费在供水价格外随水费征收,收费标准按《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发改﹝2017﹞100号)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4、上表所列水资源费在供水价格外随水费征收,收费标准按《广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广发改﹝2014﹞452号)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