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起,为满足居民不同生活用气需求,在不改变现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设置的基础上,我市增设居民取暖用气,取暖用气量每户每年不超过1500立方米,取暖用气价格按2.05元/立方米执行。居民可按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