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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911/2017-2231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7-09-14 主题词 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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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9月14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914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20170907020

广元市苍溪县元坝镇天井村4组“杨才勇砂石厂”建在居民聚居点内,此前向督察组反映过未见整改,希望将其搬迁。

广元市

其他

杨才勇砂石加工场位于元坝镇天井村四组,2011年初开始建设,10月投入生产,10月27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0824600184925),经营者为杨才勇,经营范围为碎石加工、销售。该砂石加工场占地面积8.5亩,无砂石开采权,为买料加工,2014年12月31日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苍环审批〔2014〕95号),生产工艺为原料—筛选—破碎清洗—成品砂石,规模为年产砂石5000立方米。2017年7月,该场提出环保竣工验收申请,因其未完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苍溪县环保局依法未予受理。
1.信访反映“天井村4组杨才勇砂石加工场建在居民聚集点内”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杨才勇砂石加工场附近15户住户均位于该场东南方。经查,该场建设之初,周边仅有天井村4组1户住户,2013年“7.28”洪灾后陆续迁来14户,最近住户与砂石场距离35米,最远距离130米。
2.信访反映“此前向督察组反映未见整改”问题,不属实。2016年6月和7月该砂石场旁边住户杨梅通过“12369”热线反映过该场砂石加工过程中噪声、粉尘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的问题。苍溪县环保局对该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夜间不生产,废水经沙坑沉淀后排入东河,加工设备无隔音降噪降尘设施。苍溪县环保局要求该场按环评批复落实环保措施,该场按要求停产整改,在临住户面场界修建了高约8米、长约70米挡墙,对破碎设备进行了围挡,安装了喷淋设施。整改完成后,苍溪县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8月15日对投诉人杨梅住宅楼1米处进行了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为57.2分贝,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此后,环保部门再未接到有关该场的信访投诉。2017年8月21日,经现场调查,该场按汛期安全管理要求于2017年6月2日停产至今,但存在“未验先投”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苍溪县环保局已分别立案调查,并于8月25日向该砂石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川环法苍溪责改字〔2017〕91号、川环法苍溪责改字〔2017〕91-2号)。为确保问题整改有序推进,苍溪县政府明确了整改方案、时限和责任人。一是由元坝镇政府负责督促该砂石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评要求在8月31日前完成砂石等物料堆场防治扬尘污染的覆盖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苍溪县迎督办。二是由苍溪县环保局、水务局、元坝镇政府负责督促该砂石场在9月30日前完成废水、噪声治理设施建设,通过苍溪县环保局、水务局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9月8日,苍溪县水务局、环保局、元坝镇政府再次走访该场工人及附近住户,证实该场自前次要求停产整治(8月25日)以来一直未生产。目前,该场已完成了砂石等物料堆场防治扬尘污染的覆盖措施,正在编制废水、噪声污染防治整改方案。

责任部门:苍溪县政府;责任领导:苍溪县政府副县长 谢龙飞;责任人:刘书华、刘素军、李开华。
处理和整改情况:1.关于信访人希望搬迁该场的问题,调查组与该场业主杨才勇交换了意见,杨才勇愿意投入资金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污,无意搬迁。鉴于该场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等相关手续,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苍溪县将督促杨才勇砂石场在9月30日前完成废水、噪声治理设施建设,经苍溪县环保局、水务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完成整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均不得投入生产。(责任单位:苍溪县水务局、环保局、元坝镇政府;责任人:刘书华、刘素军、李开华;整改时限:2017年9月30日前)
2.强化该场的日常监管。(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元坝镇政府负责该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有关问题,如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2)苍溪县水务局加强对该场的日常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监督该场落实好环保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3)苍溪县环保局在该场复产后立即将其纳入“双随机”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元坝镇政府、苍溪县水务局、环保局;责任人:李开华、刘书华、刘素军;整改时限:常态化开展)

 

2

20170907043

广元市青川县石坝乡三江村河口社村民此前向督察组反映“平蜂锰业有限公司”无证、无环评违规开矿,广元市人民政府处理后在官网回复:损坏林地面积1.62亩,现在未开采。来话人称回复不属实,实际损坏林地面积为十几亩,政府未按农户的林权证进行核实,而且该矿厂一直在生产。另外,该公司在三江村王大保社无证开采重金属矿,当地政府曾对反映人进行威胁。

广元市

生态,其他

1.信访反映“称回复损坏林地1.62亩不属实,实际损坏林地面积为十几亩”问题,不属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第20170830050号信访案件调查结果中显示“企业陆续使用林地4.62亩,其中2016年查处3亩,1.62亩未查处”。2017年9月9日,经县林业部门现场进一步核实,2006年以来平峰锰业公司采矿破坏林地共计4.62亩,其中在青川县红光乡陶龙村白果山社(小地名:鹰嘴石)开采锰矿占用林地面积3亩,分别属于农户高万清、何应武、何小军退耕还林地,县林业部门针对该地块已于2016年立案查处,收缴罚款2.1978万元;在红光乡陶龙村白果山社和石坝乡三江村河口社(小地名:生地坡)开采锰矿占用林地面积1.62亩,分别属于农户何勇、王显忠、何玉军、王跃兵、王显福林地,县林业部门针对该地块已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6个月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62万元。
2.信访反映“政府未按农户的林权证进行核实”问题,不属实。在调查第20170830050号信访案件时,市林业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在核实占用林地面积时,使用GPS现场采点、对比卫星图片、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群众提供的林权证和企业办证情况综合得出,而非完全依照群众提供的林权证上所记载面积。林权证登记面积包括一宗或几宗小班,林业部门核实占用林地只调查所涉及的小班实际占用面积,对林权证上其他未占用小班面积未计入。而现场林地界限已破坏,无法按每户核实,本次核查的为实际占用的总面积。
3.信访反映“该矿厂一直在生产”问题,属实。根据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〇四大队2016年2月28日出具的《2015年度未生产情况说明》和2017年6月14日出具的《2016年度生产情况说明》显示,2015年至2016年该矿一直未生产,无动用资源储量,无超层越界行为。2017年3月21日县安监部门下发《关于青川县平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红岩背锰矿复产通知书》后,该矿开始生产。2017年9月1日开展第20170830050号信访件调查后,县林业部门于9月1日下发《停止违法使用林地通知书》,9月7日出具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县国土资源部门9月1日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9月2日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自9月1日以来,该矿进行停产整改,无采矿作业。
4.信访反映“该公司在三江村王大保社无证开采重金属矿”题,不属实。2015年2月28日,青川县平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转让取得四川省青川县王大包锰矿详查探矿权,勘查矿种锰矿,经延续登记有效期延至2018年9月22日;该探矿权于2015年完成了详查工作,2016年进行室内资料的整理未开展野外工作。因四川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审查该项目详查地质报告过程中,建议圈定矿体氧化/原生带边界,提高矿体深部工作程度后补充完善详查报告。2017年青川县平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编制《四川省青川县王大包锰矿详查补充勘查实施方案》,开展补充勘查工作,勘查矿种为锰矿,未开采重金属;同时委托四川川邑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青川县平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县王大包锰矿(详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通过了专家评审,并在县安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开工手续。川西北地质队勘查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安全专篇的要求,采取槽探、坑道等地质手段进行勘查,并无开采行为。
5.信访反映“当地政府曾对反映人进行威胁”问题,不属实。2017年9月9日,经青川县石坝乡纪委全面摸底调查,未发现乡、村、社干部在矿山开采及后续信访调查处理过程中,对群众存在诱导、强迫、辱骂、恐吓、威胁甚至殴打群众的情况发生。

责任部门: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责任领导: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孙洪方;责任人:张春莲。
处理和整改情况:1.青川县林业部门2017年9月1日下发《停止违法使用林地通知书》(青林园林通字〔2017〕02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使用林地行为,9月7日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森公罚决字〔2017〕第15号),责令6个月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62万元,同时下发了《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青森公罚责通字〔2017〕第15号),责令企业限期6个月内将破坏的1.62亩林地恢复原状。(责任单位:青川县人民政府、市林业园林局,责任人:范正勇、卢春刚,完成时限:2017年10月30日前)
2.青川县国土资源部门于9月1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青国土资监〔2017〕41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9月2日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编号:〔2017〕41号)。(责任单位:青川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人:王茂、孙洪方,完成时限:2017年9月30日前)
3.青川县纪委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及石坝乡党委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做到履职尽责、失职追责。责成石坝乡党委政府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将信访人举报“当地政府曾对反映人进行威胁”问题的调查结果上报县纪委监察部门审核,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责成县林业部门对涉嫌非法占用的林地1.62亩依法查处到位,对企业占用的4.62亩林地未办理完林地占用手续前不得在违法占地范围内开工生产,加强占用林地的日常监管力度,坚决遏止先占后批等违法行为。责成县国土资源部门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监督企业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生产。同时加大矿山巡查力度,加强对用地用矿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青川县人民政府,责任人:王茂、范正勇、马均勇、吕文浩)

 

3

20170906032

广元市经开区盘龙镇新龙村6组“飞机场近空项目”(谐音)粉尘污染严重,噪声很大,环保督察期间关停,担心督察结束后会有反复。

广元市

噪声,扬尘

信访反映“机场近空项目”,实为广元机场终端南山净空整治工程,由广元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位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盘龙镇(上石村、新龙村),距广元盘龙机场东端仅1.5公里,因该处山体较高,对飞机起降安全影响较严重,机场净空条件成为广元机场及地区民航运输发展难以逾越的屏障。为提高机场利用率,降低东端起飞爬升梯度,增加客货载量,需对机场跑道东端超高山头进行切削,切削面积约为224亩,土石方开挖约142万立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19亿元。2017年3月24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在召开的七届第14次常务会议上明确将广元盘龙机场净空治理项目纳入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并于4月底正式进场施工。施工单位为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主体工程于8月10日完工。该项目已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广发改[2017]401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广环开函[2017]09号)、选址意见批复(广开规建[2017]22号)等相关审批手续。
1.信访反映“飞机场近空项目”(谐音)粉尘污染严重,噪声很大”问题,属实。经调查,该项目进场施工后,由于前期开挖过程中施工车辆及施工机具逐渐增加,临时施工便道还未修建完成,道路通行不畅、施工单位环保意识不强,治理扬尘措施较少,加之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且采用24小时不间断作业方式,4月底前施工中扬尘和噪声问题较为突出,对附近的居民存在较大影响。
2.信访反映“环保督察期间关停”问题,不属实。因为正值雨期,该项目于8月10停工至今,待天晴具备作业条件后将立即组织进场复垦施工。

责任部门: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责任领导: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李昱隆;责任人:王明强。
处理和整改情况:1.采取整治措施。(1)挖方区治理措施。挖方区采用洒水车进行降尘,特别是在运输车辆比较集中的地方加大喷洒水量,抑制扬尘产生。(2)运输道路治理措施。对临时便道出口路段铺设较长段碎石,硬化了进出口道路及部分临时施工便道,在出口处修建了清洗池并配备了高压冲洗设备,防止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从源头上减少扬尘。固定租用大型洒水车辆和购买喷雾设备在运输作业中往复于车辆所经道路不间断洒水、喷雾降尘,并在作业期间确定专人分段负责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洁净。此外还将涉及当地居民居住比较集中的走马岭社区已破损道路予以拆除,采用混凝土硬化该段道路,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扬尘治理效果显著。(3)弃土场治理措施。在弃土场进出口段铺设较长碎石路段、硬化进出口道路,在出口处修建了清洗池并配备了高压冲洗设备,防止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同时覆盖弃土场裸露部分和新增围挡围栏设施,新建固定喷淋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喷淋抑制扬尘,将扬尘隔绝在弃土场区域内,同时在弃土场内采用多台移动喷雾设备,往复喷雾降尘。对已回填至设计标高部分进行覆盖并采用生态撒播草种方式,防止扬尘产生。(4)噪声治理措施。由于该项目时间紧,车辆不间断运行,存在噪声问题,广元市城投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在白天最大限度地提升运力,夜晚施工中采取限制运输车辆数量和车辆速度,禁止鸣笛,在经过居住密集的区域低速行驶。(责任单位:广元市城投公司,责任人:王明强,完成时限:已于5月底全部完成)
2.查处违法行为。5月5日,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四川天鸿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锦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中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发出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单(广城管(2017)责改开字3864号)、(广城管(2017)责改开字3683号),并于7月12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城管(2017)罚开字0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城管(2017)罚开字134号),对2家施工单位各处罚款2万元。
3.强化后续管控措施。广元机场南山净空整治工程计划于2017年11月底完工,后续施工中,工程量很小,扬尘、噪声更易控制,广元市城投公司将继续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小对沿线村民的影响。(责任单位:广元市城投公司,责任人:王明强,完成时限:2017年11月30日前)

 

4

20170906069

广元市旺苍县正源乡辕门村三社桑树店旁边的垃圾库散发恶臭,严重污染当地环境。

广元市

大气

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正源乡辕门村三社桑树店旁边的垃圾库,实为正源乡政府所在地垃圾暂存设施,建成于2015年11月,位于正源乡辕门村三社桑树店,属于封闭式垃圾高台仓。距居民住户约150米,设计容量为10立方米。该垃圾仓服务范围覆盖正源乡场镇的所有居民以及附近辕门村、竹园村部分居民的生活垃圾暂存,服务人口1400余人。该垃圾仓的生活垃圾由旺苍县环卫局转运至旺苍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卫生填埋。
信访反映“广元市旺苍县正源乡辕门村三社桑树店旁边的垃圾库散发恶臭,严重污染当地环境”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和走访群众,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垃圾仓倾倒垃圾的入口大门破损,密闭不严实,导致臭味散发。

责任部门:旺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领导:旺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龚彦文;责任人:贺华、王安。
处理和整改情况:1.已完成正源乡辕门村三社桑树店垃圾库暂存生活垃圾的清理工作。(责任单位:旺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人:龚彦文)
2.组织专业人员,对环卫设施及周边蚊蝇采取消杀措施,严格控制蚊蝇密度。(责任单位:旺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源乡政府,责任人:龚彦文、贺华,已完成)
3.对破损的环卫设施进行维修刷新,确保垃圾仓密闭性能良好。(责任单位:旺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源乡政府,责任人:龚彦文、贺华,已完成)
4.举一反三,对全县环卫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维修“问题”设施,确保设施完好率达98%以上。进一步加大环卫设施及周边蚊蝇消杀力度,提升环卫清洁度。(责任单位:旺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人:龚彦文,完成时限:常态开展)

 

5

信20170906131

广元市苍溪县海米亚海鲜牛排自助餐厅按照要求设置净化设施,排水排污达到合格标准,但还是被投诉油烟扰民,被强行停业。该餐厅请求政府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生产。

广元市

其他

信访反映的广元市苍溪县海米亚海鲜城牛排自助餐厅实为苍溪县海米亚自助餐厅(以下简称该餐厅),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刘家巷7号,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仲明德,于2016年12月1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2589KXN),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7年1月13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08240013392),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2017年3月10日,该餐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了备案(备案号:201751082400000028)。该餐厅用房是租赁苍溪县国投公司的一楼营业用房,面积802平方米,二楼为苍溪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办公楼,三楼及以上为居民住宅楼,共有住户9户;该餐厅背靠苍溪县城同心广场一侧,同心广场一楼为苍溪县群众工作局群众接待来访中心,二楼为苍溪县环宇旅行社。
信访反映“广元市苍溪县海米亚海鲜牛排自助餐厅按照要求设置净化设施,排水排污达到合格标准,但还是被投诉油烟扰民,被强行停业。该餐厅请求政府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生产”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该餐厅所在建筑为商住综合楼,餐厅位于一楼,餐厅厨房内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烟气排口设置在紧邻的2层楼楼顶(废气排放口与住户房屋10米)。该餐厅自开业以来,楼上住户对其油烟扰民投诉不断,2017年5月18日苍溪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委托四川中测凯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餐厅进行油烟检测,检测结果为“该项目灶台有组织排放废气所测指标油烟排放的浓度值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大型饮食业单位排放限值要求”。8月25日,该餐厅楼上住户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投诉其油烟扰民(信访件编号:信20170825297号),苍溪县政府在信访件办理中针对该餐厅废气排放口与住户房屋较近的情况,制定了整改方案,责成该餐厅停业整改,在15日内建设专用烟道,实现油烟高空集中排放。截至9月10日,该餐厅与楼上住户意见未达成一致,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苍溪县住建局未同意其恢复生产。

责任部门: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领导: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淳廷才;责任人:张谦、王文波。
处理和整改情况:9月7日上午8时,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贺云带领执法人员赴该餐厅调查了解情况,现场查看油烟排放设施整改情况,同时与餐厅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意见交换。上午10时,组织苍溪县住建局、环保局、国投公司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检查核实情况,听取了苍溪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日常监管情况汇报。下午1时,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贺云将有关情况与苍溪县副县长任云交换了意见。下午3时,苍溪县副县长任云就反映该餐厅的相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依法关停的意见。9月8日下午3点,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市环保局、食药工商质监局,苍溪县住建局、环保局、食药工商质监局、国投公司相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对该信访案件进行专题研究。9月10日,苍溪县政府决定依法关闭该餐厅并处以罚款。(责任单位:苍溪县城管执法局,责任人:王琦,关闭完成时限:2017年12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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