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7-3373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06 | 主题词 | 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7〕140号),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专项用于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修复,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种苗、种畜(禽)补助等。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请各县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受灾情况,及时分解下达补助资金,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集中力量抓好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以及农业生产受损情况,坚持突出重点灾区和重点支持环节,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资金安排,合理使用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三、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按照《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附件:2017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