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8-0170 | 公文种类 | 通告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主题词 | 关于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今年以来我省分三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但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等(以下简称“转供电经营者”)未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电价降价措施,个别转供电经营者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致使国家降低电价政策措施未传导和落实到转供电终端用户。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规定,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凡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到终端用户的转供电经营者,包括所有实施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及企事业单位、出租房所有者。
二、整治内容及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我省出台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整治转供电环节不执行国家电价降价措施、不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违规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分摊电量电费、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以及通过合同约定固定电价、固定分摊电量电费或加价幅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轻转供电终端用电户负担,维护转供电终端用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降低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转供电终端用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从2018年10月抄见电量起,各转供电经营者应按服务区内转供电终端用户每月表计电量和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据实计算收取电费。转供电经营者对服务区内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电价随电费一并收取,须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件规定的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计算办法,结合广元转供电实际,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
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供电公司抄表结算当期向转供电经营者收取的电费总额÷供电公司抄表结算当期向转供电经营者收取电费的总电量×(1+线损6%)
其中:供电公司抄表结算当期向转供电经营者收取的电费总额、总电量均以供电公司向转供电经营者出具的电费发票所列数据为准。
(二)转供电经营者应向转供电终端用户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与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三)转供电经营者服务区内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转供电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等,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
(四)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规定的降价标准和执行时间(即分别从2018年4月1日起、5月1日起、7月1日起)将国家降低电价后的电费同步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对国家降价电价政策未执行的或执行未到位的,转供电经营者应将多收电费全额清退给转供电终端用户。
四、方法步骤
(一)政策宣传阶段(2018年9月15日—9月25日)。市、县(区)发改(物价)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将我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相关政策规定在转供电场所、社区、居民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开张贴,印制成册送至各转供电经营者和转供电终端用户,并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所有转供电经营者和转供电终端用户普遍知晓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二)自查整改和政策落实阶段(2018年9月26日—10月20日)。各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我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电价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及时纠正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做法。对未执行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或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要制定多收电费清退方案,在转供电服务区内张榜公示,并在公示的清退时间内兑现清退事项。清退多收电费统一按以下办法计算:以转供电服务区转供电终端用户月用电量为依据,4月清退0.0085元/千瓦时,5—6月清退0.0291元/千瓦时,7—9月清退0.0816元/千瓦时。各供电公司将组织力量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转供电经营者制定清退方案和测算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标准,协助发改物价部门督促转供电经营者务必从2018年10月抄见电量起按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定向转供电终端用户计价收取电费。
(三)专项价格监督检查阶段(2018年10月21日—12月15日)。市、县(区)发改(物价)部门会同经信、住建和供电公司根据各转供电经营者自查整改情况,对确定的重点单位和被价格举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未从10月抄见电量起按规定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未按规定自查整改、未按多收电费清退方案清退电费、继续向转供电终端用户违规分摊电量电费以及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予公开曝光,并列入价格诚信失信单位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发改(物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所在辖区内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利州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市城区及利州区境内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利州区发展改革局(万缘新区利州区政府大楼7楼)。
(二)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区)发改(物价)部门、供电部门分别设置咨询电话,转供电经营者、转供电终端用户可拨打所在县(区)发展(物价)部门价格咨询电话咨询相关电价政策,拨打国网广元供电公司业务指导电话咨询或要求提供业务指导。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受理转供电环节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1.价格举报电话:12358
2.发改(物价)部门价格咨询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 3267254 苍溪县发展改革局5229248
旺苍县物价局 4202613 剑阁县发展改革局6600288
青川县发展改革局 7202692 利州区发展改革局3310627
昭化区发展改革局 8722498 朝天区物价局 8622293
3.国网广元供电公司业务指导电话:
利州区片区 3292613 苍溪县片区 5231032
旺苍县片区 4220773 剑阁县片区 3292512
昭化区片区 6282918 青川县片区 7201510
朝天区片区 8623329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