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033/2018-0933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10-16 | 主题词 | 政策解读 |
一、参保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金筹集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职业年金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4%。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编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核定缴费工资范围:机关(参公)单位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补贴+规范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为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三、基金管理
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即,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
四、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8%), 按照国家公布记账利率按月计算利息。
职业年金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本金(12%), 按照国家公布标准计算收益。
全额拨款单位:记账,退休前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全额拨款单位:实账,市场化投资运营,按收益计息。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全省统一测算编制视同缴费指数表,按照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予以确定。
六、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待遇计发原则: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老人老办法(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原待遇不变,参加今后待遇调整。
新人新制度(2014年10月1日后工作):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账)+年金
中人逐步过渡(2014年9月30日前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账+过渡性养老金)+年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岁 |
233 |
51岁 |
190 |
62岁 |
125 |
41岁 |
230 |
52岁 |
185 |
63岁 |
117 |
42岁 |
226 |
53岁 |
180 |
64岁 |
109 |
43岁 |
223 |
54岁 |
175 |
65岁 |
101 |
44岁 |
220 |
55岁 |
170 |
66岁 |
93 |
45岁 |
216 |
56岁 |
164 |
67岁 |
84 |
46岁 |
212 |
57岁 |
158 |
68岁 |
75 |
47岁 |
207 |
58岁 |
152 |
69岁 |
65 |
48岁 |
204 |
59岁 |
145 |
70岁 |
56 |
49岁 |
199 |
60岁 |
139 |
||
50岁 |
195 |
61岁 |
132 |
(40岁及以下的按233个月计发,70岁及以上的按56个月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4.职业年金=年金个账总额÷退休时对应计发月数。
八、改革过渡期政策
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10.01—2024.09.30),过渡期内实行新养老金计发标准和老待遇计发标准对比,保低限高。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标准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按过渡期退休年份对应的比例予以发放(每年增长10%)。
九、职业年金待遇发放
可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发完为止。也可选择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十、基本养老金调整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考虑。
十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省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统筹基金。
跨省流动或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总和的12%转移统筹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二、一次性退休补贴
改革后获得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改革前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也在本人退休时从原渠道列支给予一次性补贴,不从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