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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364/2018-032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10-25 主题词 财政 村社经费 村社干部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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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1)我市村社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我市村、社区干部报酬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文件执行,各县区从2016年起全面执行省定调整标准,将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全额纳入预算并足额保障,具体标准如下:1.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全省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为3类,分别是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丘陵地区和山地地区。我市执行的是山地地区补助标准,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村会计)、村小组干部每月分别为1330、1210、1060、500元。2.在任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专职干部每月分别为2900、2700、2500元,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专职干部每月分别为2600、2400、2200元。

2017年,市委、市政府出台文件,全面提高离职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2011年制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增加40-200元。

(2)朝天区村社干部报酬保障情况。朝天区对村社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与省定标准一致,在此基础上,连任的在职村(社区)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区财政统筹资金为村(社区)干部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保险每人每年400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80元。

(3)对村社干部报酬的其他补助政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关心爱护脱贫攻坚一线干部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7〕20号)明确要提高村组干部待遇,认真落实干部“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制度,绩效报酬与工作实绩挂钩。根据该文件精神,各县区可按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近年来,各县区始终加强村社基本经费保障,对村社干部经费已补助到位。同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村社干部基本报酬属县级事权范围,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村社干部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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