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033/2018-0986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主题词 | 政策解读 |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县属国有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偏高、公务用车不规范、公务出行社会化和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系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29号)精神和《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苍委办〔2018〕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苍溪县县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苍府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且持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包括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公司)。
《意见》特别对适用的人员和岗位进行了详细界定,即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一级企业包括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监事会主席,子企业包括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
三、政策解读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为了降低公车费用,同时兼顾企业效率,企业负责人不配备专用的公务用车,采用配备一般公务用车或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二)合理控制县属国有企业车辆
《意见》要求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要严格控制企业其他公务用车保留数量。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一级企业原则保留1-2辆一般公务用车;子企业确需配备车辆的,经批准后可配备一般公务用车,但要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机要通信、应急处置、商务接待、安全生产等公务活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车辆。
同时,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保留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包括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的车辆等)。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定点、专人管理。《意见》明确县属国有企业要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保、单车核算。要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信息有据可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严格控制企业其他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根据《苍溪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苍委办〔2018〕40号)规定,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车以及国产汽车,轿车控制在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18万元以内;商务和越野用车标准为排气量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30万元以内。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轿车型、商务型、越野型其他公务用车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
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遵照节支原则,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不得因租赁公务用车增加企业公务交通运行成本。
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做好公务用车改革后续工作
《意见》要求,封存需处置的车辆,县属国有企业封存车辆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县国资局经公开比选确定的鉴定、评估、报废机构中对取消车辆进行车辆鉴定、价值评估和报废处置;有使用价值需转让的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理完毕。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对于司勤人员,《意见》要求县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留用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做好与企业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不得为参改人员既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明确规定,县属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下属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维护等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公车私用。新购置车辆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亏损企业不得新购公务用车。
县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企业厂务公开范围、企业内部审计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