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8032/2019-077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昭化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9-01-25 | 主题词 | 政府融资类资金 项目管理 |
⑴建章立制。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政府融资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区属国有投资公司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筹集的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债券资金、资产置换收入等项目建设资金。⑵资金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还本付息需求、财政专项补助等情况,制订年度总体资金平衡计划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区政府审批后统一调度管理。⑶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审定,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⑷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和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全过程对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对融资类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