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56/2019-020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19-02-14 | 主题词 | 出租车 运价调整 |
根据国家、省出租车运价管理有关规定,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并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由6个方面组成,一是启程价格:一类车(排量在1.8L及以上,轴距在2700mm及以上)6.00元/车.1.5公里,二类车(排量在1.6L及以上1.8L以下,轴距在2600mm及以上2700mm以下)5.00元/车.1.5公里;二是基本运价:1.80元/车公里;三是返空费,超出10公里以上的运费加收50%;四是夜间服务费(22时至次日6时)在起步价基础上加收1.00元/车次;五是等候费:1.80元/5分钟;六是计费规则:采取运费以元为单位取整计收(以四舍五入取整的计费方式计收)。同时,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以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3.40元/立方米为基价,当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调增(减)达到30%时,即启动联动机制,实行双向联动,以收取燃料附加费方式实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原则上在5日内实施联动,若因特殊情况需延后联动的,报经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