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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9-0107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9-02-24 发布日期 2019-02-25 文号 广府办函〔2019〕26号
有效性 失效或废止 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已失效,详见广府发〔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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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函〔201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提升农业抗风险能力,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重要的支农惠民政策,是农业发展的“稳定器”和“防火墙”。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把四川农业这块金字招牌擦亮”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6+7”农业产业布局决策,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努力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要认真总结前期经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按照“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人管、有人抓。要专题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解决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各有关工作,乡镇农业工作机构要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在基层落地落实。

三、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2019—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由各县区自行择优确定。承保机构的确定要按照“相对稳定、适度竞争;公正评判、优胜劣汰”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结合前期相关承保机构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在市内有经营资质、机构网络、专业能力,商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行为发生的保险机构中选择确定本地区承保机构。每个县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数量不低于2家、不超过3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年保费总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县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

政策性森林保险由市统一组织,市林业局牵头实施,县区不对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机构进行确定。《广元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四、合理设置保险品种

各县区要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6+7”农业产业布局决策和本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选取产业上规模、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农业品种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对产量小、市场占有率低、带动群众增产增收作用不明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要及时退出保险保障范围。地方特色品种的设立与退出由县区政府研究后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规范保险标的面积

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准。

六、提升保障服务能力

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围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业全产业链,分产业建设理赔专家团队,建立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和理赔纠纷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理赔公开公平公正。各承保机构应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完善市、县区、乡镇、村服务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和法规政策宣传,优化承保理赔流程,规范保费收缴、查勘理赔等行为,做到守法经营、合规经营,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七、加强防灾减灾投入

要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多渠道增加对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投入,提高防灾减灾质量。承保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切实加大对当地防灾减灾投入,主动参与防灾体系建设,变事后理赔为事前预防,不断提升我市防灾减灾能力。

八、强化绩效考核运用

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重要依据。对发生有虚增标的承保、违规垫付保费、编制虚假赔案、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侵占农户利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承保机构取消其参加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竞标资格。


附件:广元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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