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3602/2020-017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主题词 | 物业管理 解读 |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第十条第二款“业主不履行上述义务,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由于依据何法不明确,未发现上位法依据,在修订进程中进行了删除。
二、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第五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表述不完整,有歧义,在修订过程中修改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中涉及到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机构改革后名称变更,修改后使用了新的机构名称。
修订后的《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发布的《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9〕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