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508/2020-030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主题词 | 关于优化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相关规定建议的回复 |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优化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相关规定建议的回复
何俊代表:
您在市七届人大代表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的建议》(第114号)收悉,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复函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园区生活配套服务水平,满足企业职工生活需求,广元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园区生活配套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广府发〔2020〕10号),力争在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餐饮、居住、交通、商贸、金融、卫生、教育、文体等配套设施完善的园区生活配套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园区生活功能规划、保障园区职工就餐需求、改善园区职工居住条件,强化用地保障,对园区内生活配套服务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证,解决园区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未规定建筑面积的比例,因此我局将按广府发〔2020〕10号文件要求,在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将您建议的“工业项目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调整为不超过15%”,纳入下一步对工业用地的规范管理修改意见中。
另外,目前我市已出台的《广元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条措施》(广府发〔2020〕1号)规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厂房改造加层。对工业项目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开发利用已取得土地的地下空间建设自有停车场、工业配套设施、物流仓库等的,不计容积率,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为提高土地利用率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