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已失效,详见广府发〔2023〕10号)>>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508/2020-04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0-21 文号 广府发〔2020〕12号
有效性 失效或废止 主题词 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已失效,详见广府发〔2023〕10号)
【字号:
打印
解读: 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

广府发〔202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要求,现将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可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2020年10月14日前完成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四、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建设用地报批相关程序,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