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20-017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主题词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广发改〔2020〕443号) |
广发改〔2020〕443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恢复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各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广发改〔2020〕111号)、《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阶段性降价政策执行期限的函》(广发改函〔2020〕42号)的规定,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阶段性降价政策执行时间至2020年10月31日结束。经研究,决定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2.90元/立方米恢复到原规定标准3.10元/立方米,从2020年11月4日零时起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