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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84/2021-03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8-13 主题词 人大建议 答复
广元市民政局对市人大七届六次会议第9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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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广市民函〔2021〕86号

广元市民政局

对市人大七届六次会议第9号建议答复的函



黄中华代表:

您好!您在市人大七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管理使用的建议》(第9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地名管理条例》对地名的命名规定:一是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是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三是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四是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五是避免使用生僻字。2012年9月,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地名管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命名规则、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基本原则里,明确提出文化性原则,要继承和保护历史地名,弘扬城市地名文化,赋予地名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广元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反映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充实和完善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居民地(包括街道)名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的居民地(包括街道)名称,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于1986年出台,《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于1987年出台,已经滞后。目前《地名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地名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文化载体,记录历史、传承文化,承载着人们的乡愁记忆。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的修订,对我市地名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同时加强对县区地名管理的指导力度,使全市地名命名、更名规范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地名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元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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