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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911/2021-0263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09-17 主题词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三批)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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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X2SC202109070158 平兰村印合水库承包人用饲料肥水养鱼,假整改,水质遭到破坏,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苍溪县     1.群众信访反映“承包人用饲料养鱼”问题,属实。
    经核查,信访反映的为苍溪县永宁镇印合水库,总库容265.64万方,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功能。现承包人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从亭子口网箱养鱼转入印合水库进行水库养鱼,主要养殖品种为草鱼,搭配养殖鲢鳙鱼,2021年1月底前一直使用南充光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饲料进行养殖。
    2.群众信访反映“承包人用肥水养鱼”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现承包人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转入印合水库养鱼以来,长期使用饲料养鱼。经水库管理站日常巡查,从未发现库房内存放并向水库投放有机肥料和无机化肥的行为。经走访库区周边农户,均表示自业主承包以来,未发现其向水库投放肥料养鱼的行为。
    3.群众信访反映“假整改”问题,不属实,但存在原来部分整改措施进行调整的情况。
    2017年8月,群众信访举报印合水库水产养殖造成库内水污染,被列为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问题。因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坚决禁止环保问题整改“一刀切”,尤其强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要注重政策支持,减少负面影响,不得轻易采取关停整治措施的要求,以及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终止养殖合同”的判决,将原来“终止养殖合同”整改措施调整为原有养殖面积不扩大,禁止投放有机肥料和无机化肥进行肥水养鱼,确保水质达标,并于2019年6月通过市迎接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复同意。“规范养殖管理、加强水质监测、强化死鱼处理”等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4.群众信访反映“水质遭到破坏”问题,基本属实。
    自2019年8月问题整改销号以来,通过多次监测表明,该水库水质部分时段、部分指标不稳定,波动较大,尤其是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指标偏高。2021年1月20日,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水库水质未达到Ⅲ类水质标准。随后,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永宁镇政府采取多种办法改良水质。今年1月20日以来,县环境监测站累计开展18次水质检测,总体上“水质达标越来越好”。截至今年8月10日,PH值18次达标(Ⅲ类水),氨氮连续17次达标(Ⅲ类水),总磷3次达标(Ⅲ类水),高锰酸盐指数呈下降趋势。今年8月以来,累计委托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4次,PH值、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主要指标均达到地表Ⅲ类水质标准。9月8日、9日,经广元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指标偏高,为Ⅳ类水质。
    经分析研判,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指标高的主要原因:一是该水库自建成以来仅1983年满溢过洪,集雨面积仅0.9平方公里,水库来水量较少,加之农业灌溉用水量增大,水库蓄水量逐年减少,库内存水得不到有效置换,水质自净能力差;二是为确保库内存鱼需氧要求,当库内容氧量处于临界值时,须开启增氧机供氧,一定程度上致使底层多年沉积淤泥上翻,造成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指标上升;三是水库周边存在大面积农业种植,雨季时化肥残留物流入水库,加之该水库新鲜水补给置换量很小,对水质影响较大;四是水产养殖投放饲料客观上对水质也有一定影响。
    5.群众信访反映“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不属实。
    该水库为非饮用水水源地,没有任何农户取用该水库的水作为生活用水。经核查,永宁镇平兰村三组于2014年建有集中供水工程,通过管网延伸覆盖该组52户,其中库区周边34户(含聚居点农户)实现了全覆盖,部分农户还建有“自备井”作为补充水源。经走访,紧临水库且常年在家的12户农户均表示未在该水库取水;经电话访问,其余常年外出务工的22户农户均表示未在该水库取水,对生活没有影响。同时,印合水库承担农业灌溉功能,今年春灌期间累计供排农灌水25万方,惠及永宁镇平兰、金荞等2村10组320余户,灌面970余亩,有效解决了库区周边农业生产用水问题。
部分属实     (一)关于“承包人用饲料养鱼”问题 
    责任领导:苍溪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刘会方;
    责任单位: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责 任 人: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周胜华。
    1.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养殖业主使用不合格投入品(饲料、鱼药)养鱼的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持续加强对该水库养鱼投入品的日常监管,建立生产记录簿、用药记录簿、销售记录簿等“三本台账”。与养殖业主签订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加强水产品质量抽检,一旦发现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水质遭到破坏”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刘会方;
    责任单位:苍溪县农业农村局、苍溪县水利局、苍溪生态环境局、永宁镇政府;
    责 任 人: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周胜华、苍溪县水利局局长赵斌、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文生、永宁镇党委书记李岚。
    1.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养殖业主违法养殖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1)减少农田农药施用量,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户生活污水、垃圾、厕所“三大革命”,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规范渔业养殖行为,严格监督鱼饲料、鱼药投放,严禁投放不符合要求的饲料和禁用药物(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督促养殖业主及时捕捞售卖成鱼,降低鱼的密度(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4)支持养殖业主发展绿色水产养殖,引导其在库内水面种植浮板稻菜及水生植物,通过吸收氨氮磷达到净化水质的目的(整改时限:2022年5月底前)。
    (5)加强水质监测,实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县水利局要对该水库常态化加密监测,同时,苍溪生态环境局将该水库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及时预警预报,不断优化提升污染防治措施(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阶段性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2 X2SC202109070173 紫兰坝水电站左侧国道2012线上有一家砂石厂,白天基本不生产,其生产废水直接排入白龙江,半边江水变为黄色。堆放的石料黄沙漫天飞扬。 利州区     1.群众信访反映“紫兰坝水电站左侧国道212线上有一家砂石厂,白天基本不生产,其生产废水直接排入白龙江,半边江水变为黄色”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实,紫兰坝水电站左侧国道212线上有两家砂石厂,分别为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和广元市青原砂石加工厂。2021年9月8日,经现场踏勘,未发现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和广元市青原砂石加工厂存在废水外排痕迹。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3日,利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宝轮镇人民政府对两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广元市青原砂石加工厂生产线与沉淀池的连接管路破损,部分洗砂废水外排入白龙江,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厂停止排放洗砂废水,更换破损管道;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但未发现外排生产废水的情况。2021年9月9日,经走访周边群众和单位,均表示砂石厂以前存在有时向河里排放洗砂废水,造成白龙江靠212线一侧水质浑浊,近一个多月来未发现排放洗砂废水情况。
    2.群众信访反映“堆放的石料黄沙漫天飞扬”问题,属实。 
    2021年9月8日,调查工作组对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和广元市青原砂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两家企业厂内露天堆放的物料大部分已覆盖,主要运输道路已硬化,生产加工区已棚化,破碎环节安装了喷淋设施。经调查核实,2020年4月,利州生态环境局对全区砂石行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发现两家企业不同程度存在露天堆放的物料未覆盖,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易产生扬尘问题。2020年5月,两家砂石厂按照《广元市利州区砂石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广利府办发〔2020〕15号)要求,制定了“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对扬尘问题进行了整治。经走访周边群众和单位,白龙江对面1家洗车店表示砂石厂扬尘对其有一定影响,其余3家均表示扬尘对其影响不大。
基本属实     (一)关于“紫兰坝水电站左侧国道212线上有一家砂石厂,白天基本不生产,其生产废水直接排入白龙江”问题
    责任领导:利州区政府副区长陈立松;
    责任单位:利州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宝轮镇政府;
    责 任 人:利州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副局长李云、利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贾安俊、宝轮镇政府副镇长杨锐。
    1.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核实,2017年,利州生态环境局对广元市青原砂石加工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本次调查期间,两家企业积极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覆盖不全问题进行了立行立改,故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1)两家企业已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与时间节点。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新增1台污泥浓缩罐(约400立方米),新建设1个雨水收集池,对全员开展操作培训;广元市青原砂石加工厂对污水处理系统开展全面检查,定期开展维护,对全员开展操作培训。(整改期限:2021年9月30日)
    (2)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加强监管防止违法采矿和乱占耕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利州生态环境局加强综合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宝轮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加强与群众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信访办理情况,确保群众环境知情权,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企地和谐稳定。(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堆放的石料黄沙漫天飞扬”问题
    责任领导:利州区政府副区长陈立松;
    责任单位:利州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宝轮镇政府;
    责 任 人:利州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副局长李云、利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贾安俊、宝轮镇政府副镇长杨锐。
    1.行政处罚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两家企业对露天堆放的原料覆盖不全问题立行立改,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1)两家企业已制定整改方案。广元途胜商贸有限公司安装进出口车辆冲洗装置、加大洒水频次、修建砂石堆料挡墙、裸露物料保持全覆盖;广元市青原砂石加工厂安装进出口车辆冲洗装置、加大洒水频次、裸露物料保持全覆盖(整改期限:2021年9月30日)
    (2)利州区自然资源分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加强监管防止违法采矿和乱占耕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利州生态环境局加强综合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宝轮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同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确保企地和谐稳定。(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3 X2SC202109070172 庙二村一社页岩砖厂破坏山体、森林植被,灰尘满天、污水横流。老城镇房屋排水、排污、排粪便设施及卫生条件极差,臭味扰民。 旺苍县     1.群众反映的“嘉川镇庙二村一社页岩砖厂破坏山体、森林植被”问题,基本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2015年以来,霄华建材至今未进行页岩开采,生产原料来源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弃土,不存在破坏山体、森林植被的问题,但该公司前身旺苍县嘉川荣胜砖厂2015年以前在页岩矿区内进行了页岩开采,对山体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目前,矿区范围内大部分矿区山体已自然复绿,但有部分区域存在裸土、没有植被覆盖的情况。同时,霄华建材页岩矿区范围内现有正在修建的森林防火通道,长约200米、宽约6米,系嘉川镇庙二村依据县林业局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旺林地准字〔2021〕第09号)修建的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林地在批准规划范围内,修建过程中森林防火通道一陡坡处因施工处理不当导致泥土撒落林下,覆盖茅草约200平方米,也对森林植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2.群众反映的“嘉川镇庙二村一社页岩砖厂灰尘满天、污水横流”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霄华建材页岩矿区因近期暴雨致使少量山体垮塌,滑坡堆积物堵塞了矿区道路排水沟,开采平台底部存在积水,未能及时排出。霄华建材拉运嘉川镇庙二村一社森林防灭火通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页岩矿物料用以生产,并途径砖厂页岩矿区道路,车辆运输物料过程有扬尘产生,同时道路留有运输车辆碾压的污迹和散落抛洒的物料。霄华建材厂区物料棚未修建大门,物料棚部分围挡年久失修,个别物料棚喷淋头损坏,进出厂区个别车辆未完全覆盖,厂区场地积尘较多。同时,该企业厂区雨污收集池建设不规范,雨污管网设施不完善。
    3.群众反映的“老城镇房屋排水、排污、排粪便设施及卫生条件极差,臭味扰民”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嘉川镇老城镇年代久远,街道狭窄,场镇内排水管网为雨污合流的老沟,全部暗埋在地下。嘉川镇庙二村三社部分村(居)民化粪池渗漏、管网破损,导致污水流到地面。嘉川镇庙二村二社部分村(居)民未建化粪池,生活污水直排房后。嘉川镇庙二村一社(老蚕茧站)和嘉川镇煤铁厂、老猪市、老粮站、原嘉川小学、梁家场等处生活污水未收集进入嘉川片区污水管网。同时,已建的嘉川片区污水管网为沿河而建,汛期涨水时造成部分管网冲毁堵塞,部分溢流井被泥沙堵塞,导致污水溢出。综上所述,嘉川镇老城镇客观存在部分区域排污不畅、臭味扰民的现象。
基本属实     (一)关于“嘉川镇庙二村一社页岩砖厂破坏山体、森林植被”的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政府副县长侯光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县林业局局长刘刚、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赵大朝、嘉川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含林。
    1.行政处罚情况。通过调查核实,该企业无违法行为,故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向霄华建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立即在霄华建材页岩矿区未自然复绿的裸土区域补栽适宜季节的植物进行生态复绿。截至9月11日,上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由县林业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嘉川镇庙二村,迅速对嘉川镇庙二村一社森林防火通道陡坡处约200平方米的面积开展生态绿化修复工作。(整改期限:2021年9月30日前)三是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和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嘉川镇庙二村一社页岩砖厂灰尘满天、污水横流”的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政府副县长侯光鸿;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杜培军、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县林业局局长刘刚、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赵大朝、嘉川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含林。
    1.行政处罚情况。通过调查核实,该企业无违法行为,故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由县自然资源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企业立即对页岩矿区垮塌山体堆积物进行清理,及时疏通矿区道路周边排水沟渠,并在开采平台底部新建排水沟,确保散水排放畅通。截至9月11日,上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由县林业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和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企业立即对途径矿区、厂区周边道路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运输车辆碾压的污迹和散落的扬尘。同时,加强运输车辆驾驶员队伍管理培训,严格落实进出厂区车辆轮胎冲洗措施,并对运载物料进行严密覆盖,杜绝沿途物料抛洒,切实为周边群众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截至9月11日,上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三是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和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企业立即更换物料棚损坏的喷淋头,持续提升降尘效果;新建物料棚大门,并新增1台雾炮机,维修物料棚四周损坏围挡,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厂区进行全面清扫,加强精细化管理,常态化做好保洁工作,增加清扫频次,保持厂区干净整洁。新建厂区四周挡水设施,增设雨污管网,改造升级2个散水收集池,严防厂区雨污外排。截至9月11日,上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关于“老城镇房屋排水、排污、排粪便设施及卫生条件极差,臭味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政府副县长侯光鸿;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高强、嘉川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含林。
    1.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整改情况。一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嘉川片区污水管网立即进行全面排查,疏通堵塞管网,对破损、渗漏管网立即进行修复。(整改期限:2021年9月20日前)二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污水收集支管,将庙二村一、二、三社村(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到嘉川片区污水管网。(整改期限:2021年12月31日前)三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快推进嘉川何家坝(龙王沟)污水管网建设,将煤铁厂、老猪市、老粮站、原嘉川小学、梁家场等处纳入该项目治理,将村(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到嘉川片区污水管网。(整改期限:2022年3月31日前)四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水管网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网运行正常。(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五是由嘉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常态化保洁和巡查监管工作,切实改善嘉川老场镇卫生条件,严防臭味扰民现象发生。同时,做好群众工作,告知群众信访办理和后续整改情况,确保群众环境知情权,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认可。(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阶段性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4 X2SC202109070153 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无环评批复及验收情况下,侵占农民耕地、国家级风景名胜保护区翠云廊林地21亩,修建剑阁县双均机动车检测中心。目前在建的修理厂和下普快速通道连接道口无环保审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剑阁县 生态     1.关于反映“无环评批复及验收”的问题,属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汽车检测场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均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双均公司在未说明该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前提下,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12月19日和2018年11月28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和登记内容变更。目前经核实,该项目有3100平方米位于四川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因涉及环境敏感区,按规定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剑阁生态环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予以撤销。
    2.关于反映“侵占农民耕地”的问题,属实。
    经专业技术单位现场实测并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该项目涉及非法占用耕地2374.84平方米(约3.56亩)。
    3.关于反映“占用国家级风景名胜保护区翠云廊林地21亩”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实和调查了解,双均公司在承包经营该项目期间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四川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的事实,违法占用面积为3100平方米(约4.6亩)。其“占用国家级风景名胜保护区”的问题不属实。
    4.关于反映“目前在建的修理厂和下普快速通道连接道口无环评审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不属实。
经2021年9月9日现场对剑阁县双均车辆检测站进行检查核实,发现现场确实建有简易彩钢棚,但未发现有机动车辆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辆维修设备、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标志标牌,无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经询问公司负责人,该简易彩钢棚用于临时工位停车。经现场察看该公司搭接便道长31m、宽10m确实存在,但至今从公司内部连接国道108线(下普路)道路被公路路侧护栏隔离,没有人员和车辆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该连接道口不属实环评审批事项,无需环评审批。
属实     (一)未经审批进入自然保护区的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责任单位:县林业局;责任人员:县林业局局长罗映波、县翠云廊古柏保护中心唐天勇。
    1.行政处罚情况
   (1)由县林业局对双均公司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完成时限:已完成)
   (2)由县林业局对双均公司未经审批违法占用林地348.68平方米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2.整改情况
    (1)由县林业局责令双均公司立即停止位于四川翠云廊古柏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检测线的经营行为。鉴于该检测站占用保护区的实验区,且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主要保护对象(古柏)尚未造成明显环境影响,责成双均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完成《机动车检测项目对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声环境及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同意后依程序报请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批,完善检测站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手续。(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县林业局及保护区管理部门督促双均公司落实整改措施,倒排工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按期完成;加强巡查,坚决杜绝双均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风险台账,严格贯彻执行建设活动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发生。(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违法占用耕地的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唐镭珂;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白可、县林业局局长罗映波、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清平。
    1.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实地勘察询问、专业技术测绘和规划核实,县自然资源局对双均公司涉嫌违法占用耕地2374.84平方米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完成时限:已完成)
    2.整改情况
    (1)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双均公司对涉嫌违法用地按要求进行整改(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
    (2)加强土地动态巡查,杜绝双均公司乱占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无环评批复及验收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王文波;责任单位:剑阁生态环境局;责任人员:剑阁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庆国。
    1.行政处罚情况
    由剑阁生态环境局对双均公司涉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2.整改情况
    双均公司在依法取得检测站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手续后,由剑阁生态环境局督促按程序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四)建修理厂及下普快速通道连接道路的问题
    责任领导:剑阁县政府副县长王文波;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人员: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慧明、机关党委书记黄晓芳。
    1.行政处罚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已责令双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设交叉道口进行申报审批,如逾期未提交审批手续,县交通运输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未经批准在公路山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情况
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剑双均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同时按照广元市剑阁县政府服务指南《在公路上增设平面设交叉道口审批》流程到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审批。(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前)
阶段性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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