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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911/2021-0290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10-03 主题词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九批)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九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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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批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SC202109230178

苍溪县龙山镇分水页岩厂,厂区排水不畅,煤灰、油污和雨水混在一起流入农田,污染土地,粉尘覆盖庄稼,影响庄稼生长;脱硫设施未运行,空气中常有难闻的气味,厂房离居民区很近,噪声大;废弃矿区留下大面积裸土未绿化,存在扬尘污染。

苍溪县

1.关于“厂区排水不畅,煤灰、油污和雨水混在一起流入农田,污染土地”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苍溪县龙山镇分水页岩厂”实为苍溪县玉皇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苍溪县龙山镇玉带村2组,经营范围为页岩砖、瓦免烧砖生产、销售;建材(不含水泥)销售。初始设计规模为年产5000万匹页岩实心砖,20179月开工建设,20181月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20207月完成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20212月采矿权到期后未开采原矿区,仅利用外来原料制砖。经核查,该厂区一是排水沟设置不完善,部分排水沟有淤堵现象,遇大雨时存在排水不畅的现象。二是物料大棚局部遮挡不严,导致棚面雨水灌入厂区内混合地面煤灰、油污(机械零星滴落)经场内排水沟流入既有水沟排出,但未流入农田,不存在污染土地问题。
  2.关于“粉尘覆盖庄稼,影响庄稼生长”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厂区周围庄稼地内未发现明显粉尘覆盖,经现场调查和走访周边群众均反映未影响庄稼生长。但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物料大棚局部遮挡不严实,物料传送带未密封,破碎筛分加工区虽实行棚化但局部有破损,客观上可能存在粉尘外溢情况。
3
.关于“脱硫设施未运行,空气中常有难闻的气味”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该厂脱硫设施安装有专用电表及自动加药设备,并配有专人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查阅运行台账、加药记录、耗能情况等,该砖厂脱硫设施运行记录与生产周期相符,能够证实脱硫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924日,广元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厂脱硫塔外排烟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气体均符合标准。走访周边群众均反馈未对其造成影响。
4
.关于“厂房离居民区很近,噪声大”问题,属实。
经核查,该厂周边100米范围内有住户7户,其中4户常年在家居住。厂房虽采取降噪措施,但因距离较近,对邻近群众日常生活存在一定影响。924日,苍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区进行了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昼间噪声达标,夜间噪声超标8分贝。
5
.关于“废弃矿区留下大面积裸土未绿化,存在扬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该厂采矿权到期后未再开采,随即按计划开展复植复绿工作,种植树木、播撒草种等,目前大体长势良好,但局部存在树苗死亡、草皮枯萎现象,遇大风天气可能存在扬尘污染。

部分属实

(一)关于“厂区排水不畅,煤灰、油污和雨水混在一起流入农田,污染土地”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泽;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责任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柯雄、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文生。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责成企业一是在物料堆放区周围新建排水沟并疏浚原有排水沟;二是加装物料大棚局部边沟,将棚面雨水引流至排水沟内排出;三是在厂区排水沟出口处修建规模适宜的沉淀池,厂区内排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再外排。(完成时限:20211224日前)
(二)关于“粉尘覆盖庄稼,影响庄稼生长”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泽;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责任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柯雄、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文生。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责成企业一是加大厂区路面洒水、清扫频次,确保进出道路无积尘;二是对棚化区破损情况及时维护修复,实现破碎筛分加工区密闭、物料传送带密封;三是采取“湿法作业”规范运行喷淋、除尘器等降尘除尘设施。(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关于“脱硫设施未运行,空气中常有难闻的气味”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泽;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责任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柯雄、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文生。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企业强化脱硫塔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持续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关于“厂房离居民区很近,噪声大”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泽;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责任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柯雄、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文生。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责成企业一是采取棚化作业,密闭生产车间;二是拆除成品区电动风冷扇,改为喷淋降温,减少噪声产生源;三是在厂区周围设置隔音墙,降低噪声影响。(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关于“废弃矿区留下大面积裸土未绿化,存在扬尘污染”问题
责任领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梁培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陶书奎。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责成企业立即开展补栽补种,加强作物管护,并做好复植区排水防涝等工作,确保作物成活率,逐步提高地力。(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2

X2SC202109230168

陵江镇武当社区9组养猪场猪粪污水偷排至溪河,臭味、噪音扰民。

苍溪县

1.关于“猪粪污水偷排至溪河”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陵江镇武当社区9组养猪场”实为罗元周养殖户,位于陵江镇武当社区9组,距离县城约4公里,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设计养殖规模为存栏母猪30头(属规模以下养殖),于20173月建成投产,圈舍面积380平方米,现存栏能繁母猪28头,仔猪130头。经现场踏勘,该养殖户贮液池、沼气池尚未装满,未发现粪污外溢和外排痕迹。走访座谈周边农户24户,均表示未发现该养殖户偷排粪污情况。经苍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溪河水体取样监测,监测报告(苍环监字〔2021〕第117号)显示,该养殖户上游30米处与下游10米处水质无明显差异,且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2
.关于“臭味扰民”问题,属实。
经现场踏勘,该养殖户生产区臭味较大,向外扩散至100200米范围内偶尔有臭味(因天气而定),500米外没有臭味。经走访座谈该养殖户距离最近的24户农户,其中距离200米左右的郭某元反映夏季蚊蝇较多,对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距离200米左右的郭某元、500米左右的李某珍、700米左右的郭某秀反映偶尔有臭味,对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距离700米左右的李某会反映臭味较大,对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距离700米以内其余19户均表示没有臭味,未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经核实,产生臭味的主要原因:一是该养殖户在粪污处理区和圈舍外围圈养鸡鸭,鸡鸭粪便未进行处理。二是贮液池雨棚未完全遮蔽,臭味向外扩散。三是断奶仔猪未及时销售,短期存栏量较大。
3
.关于“噪音扰民”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踏勘,该养殖户为母猪养殖专业户,主要从事仔猪繁育,能繁母猪存栏不超过28头,并未安装风机、饲料加工等产生噪音的养殖设备。经走访周边群众,均表示没有噪音扰民的情况。

部分属实

(一)关于“猪粪污水偷排至溪河”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会方;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陵江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周胜华、陵江镇人民政府镇长付荣。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偷排直排粪污的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一是督促该养殖户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运行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综合利用畜禽粪污,严禁偷排直排。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该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实行种养循环模式,确保畜禽粪污还田消纳利用。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二)关于“臭味、噪音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会方;责任单位:苍溪县农业农村局、陵江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周胜华、陵江镇人民政府镇长付荣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养殖业主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1)杜绝畜禽混养,适时出售现存栏鸡鸭,拆除鸡鸭圈舍,并进行全面清理和消毒(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2)粪污处理区贮液池加盖雨棚,将贮液池完全封闭,防止雨水渗入和臭味扩散(整改时限:20211130日)。

3)建好雨水沟,做到雨污分流,并加强粪污贮液池、沼气池、排污管网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确保污水无漏排(整改时限:20211130日)。

4)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常年存栏能繁母猪控制在30头以内,加快出售现存栏断奶仔猪(整改时限:20211130日,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3

D2SC202109230040

大唐芳地坪发电厂存在噪音和辐射污染。

朝天区

噪音

关于“蒲家乡(现沙河镇)元西村9组,大唐风电芳地坪发电厂存在噪音和辐射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1.
“噪音污染”问题,属实。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大唐芳地坪发电厂”实为大唐广元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属大唐四川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风力发电项目位于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与羊木镇交界的山脊上,于201412月建成投产并网发电,年发电量约5000KWh,依法取得了环保、林业、国土、水保等相关手续。大唐广元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我区境内共设置20台风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距离风机最近的住户为元西村9组王某,直线距离为385米。924日至25日,大唐风电企业再次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深入沙河镇元西村9组距离风机较近的农户点位开展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昼间噪声监测值均在为60dB以下,夜间噪声监测值均在为50dB以下(38dB50dB区间值内)。同时,根据201711月至20183月的噪声检测结果显示,昼间噪声值在3255分贝范围内,夜间噪声值在2948分贝范围内,均未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中规定的昼间噪声限值60分贝、夜间噪声限值50分贝。20188月芳地坪风力发电场风机实施降噪改造后,降噪效果明显,但在特殊气象条件下,尤其是近期持续降雨过程中,空气密度增加,噪声有所上升,存在不稳定情况。经走访周边群众,噪声影响不大,在风大的时候噪声较大。
2.
“辐射污染”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根据《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对35KV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川环函〔20101056)相关要求,35KV集电线路系统属于豁免水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因此芳地坪风力发电场集电系统中风机接入的35KV箱变线路及接入110KV的变压器线路均属于豁免项目,只存在110KV升压变电所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送变电设备及材料控制,芳地坪风力发电场升压站及地面1.5米处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均小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规定的工频电场4kV/m、工频磁场0.1mT的推荐值。

部分属实

关于“蒲家乡(现沙河镇)元西村9组,大唐风电芳地坪发电厂存在噪音和辐射污染”问题
责任领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黄文;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朝天生态环境局、沙河镇政府;
责任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郭友模、朝天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强、沙河镇镇长王长保。
整改措施:
1.
大唐广元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是利用风电发展新技术,持续开展风机降噪工作。计划于2022年利用加装叶尖小翼和叶尖延长的一体化组合方案,进一步降低风机噪音(整改时限:202212月底前)。二是每年定期开展噪声和辐射检测工作并固化周期,现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季度开展监测。三是建立与地方政府、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风机噪声及辐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村民沟通解释工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
沙河镇人民政府:一是建立定期回访工作机制,安排镇村干部定期到村到组走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做好群众解释工作;二是针对反映的噪声问题,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好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
朝天生态环境局:从20219月开始,督促大唐广元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继续对风机发电期间噪声及辐射开展跟踪监测,为进一步优化降噪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整改时限:202112月底前)。
4.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一是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噪声和辐射检测,最大程度减小对群众的影响(整改时限:202112月底前);二是鼓励企业积极采用风力发电机械设备运行降噪的新技术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降低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是督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风力发电场周边群众在风电项目合法性、风电环保知识、优化降噪措施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4

X2SC202109230013

1.高阳檬子镇村开荒种茶,砍伐林木,开挖山体,破坏生态。东河镇修建东河廊桥占用河道,破坏下游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平衡。2.东河镇高家沟养猪场占用河道,粪污直排城区河道蓄水区,危及县城区饮用水安全。3.县城兴旺路,盛世佳苑居民楼二楼棋牌室中央空调外机噪音扰民。4.县城望月堤交警队路段火锅、烧烤餐饮店油烟扰民。5.玉龙广场广场舞噪音影响居民生活。6.县城区20多处洗车场污水直排。

旺苍县

生态

1.关于“高阳镇檬子村开荒种茶,砍伐林木、开挖山体,破坏生态。东河镇修建东河廊桥占用河道,破坏下游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破坏”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实为高阳镇檬子村2组(现向阳村6组)云顶山老茶园,小地名梁家坪,面积约300亩。因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和交通不便等原因,导致该茶园荒废近30年。为充分发挥茶园效益,带动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2019615日,高阳镇檬子村(现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与本地返乡创业人员赵某签订了该茶园承包协议,对云顶山老茶园进行流转承包和改造提升。自签订协议后,赵某对云顶山老茶园进行了改造提升,同时每年组织群众对茶园进行清杂去乱。因此,“开荒种茶”情况不属实,实际为老茶园清杂去乱。
经核实,2019614日,原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对旺苍县高阳镇檬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发放了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旺林业园林地许准字〔2019〕第37号),核准使用林地2.5公顷(起至地点:檬子村一社土地庙至梁家坪,全长5公里),根据《旺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高阳镇檬子村修建森林防火通道的批复》(旺森指〔201933号)要求,拟修建檬子村一社土地庙至二社瓦房里(院子里)2.5公里、二社院子里至梁家坪2.5公里,合计5公里森林防火通道,檬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9月动工修建,20209月完工。2019618日,原旺苍县林业和园林局对高阳镇檬子村森林防火通道使用林地的李某香等5户村民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旺林园采字〔20190018001号);采伐蓄积20.9立方米,材积11立方米。经现场核实和查阅资料,无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并正在对水毁防火通道进行维修。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东河镇修建东河廊桥占用河道,破坏下游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属实。经调查核实,东河廊桥占用河道问题属实,广元市水利局以《关于旺苍东河文化景观廊桥项目涉河建设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广水函〔2018409号)同意在东河旺苍中心城区段实施该桥梁工程建设,目前该项目因汛期处于停工状态,不存在影响下游水利工程安全的情况。东河廊桥建设项目于2020120日取得旺苍生态环境局《关于旺苍东河商业廊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旺环函〔20205号)。报告表中对东河水生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表明该项目施工河段不涉及珍稀水生生物和鱼类“三场”,对一般水生生物的影响主要出现在施工阶段,不存在生态破坏问题。
2.
关于“东河镇高家沟养猪场占用河道,粪污直排城区河道蓄水区,危及县城区饮用水安全”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东河镇高家沟养猪场占用河道”问题,属实。东河镇高家沟散养户高某于2017年之前部分占用高家沟河道修建了简易猪棚,占用河道猪棚面积约150平方米,未办理合法手续,“占用河道”属实,由于环保要求、动物疫情等影响,目前该户处于停养状态、圈舍闲置。
经核实,信访反映的“东河镇高家沟粪污直排城区河道蓄水区,危及县城区饮用水安全”的问题,不属实。2021924日经现场查看、走访和询问了解,有11户畜禽养殖散养户,由于禁止用潲水养猪和非洲猪瘟等影响,其中8户停养,目前有2户养家禽43只,1户养生猪5头(母猪1头,仔猪4头),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实施还田、还林资源化利用,无外排,现场未发现粪污直排现象。为切实改善东河镇高家沟居民生活环境,东河镇高家沟已纳入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2020年进行了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20218月该项目开始施工建设,目前项目正在施工中,待项目完工后,东河镇高家沟居民生活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污水将通过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旺苍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经核实,旺苍县城区饮用水来自于东河,取水点位于高阳镇境内,位于该养殖场上游直线距离约1公里处。信访反映的区域不属于县城饮用水上游或取水范围内。经检测,县城区饮用水源地达到地表水Ⅱ类水质,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
3.
关于“县城兴旺路,盛世佳苑居民楼二楼棋牌室中央空调外机噪音扰民”问题,属实。
经现场检查,“盛世佳苑居民楼二楼棋牌室”每日夜间存在噪音扰民现象。925日晚22:30,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在空调外机附近盛世佳苑一栋一单元三楼301号、六楼601号、兴旺东路58号(空调外机旁私人住宅)分别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超标,不符合相关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
关于“旺苍县城望月堤交警队路段火锅、烧烤餐饮店油烟扰民”问题,属实。
924日现场检查,环城西路9家火锅、烧烤店自16:3023:00就餐顾客众多,其中4家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但存在排烟管道安装位置不当、油烟设备清洗维护不及时、管内油渍较多等情况。924日晚18:00,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在4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餐馆的油烟净化设备排放口现场检测,旺苍县疯狂烤翅餐馆、旺苍县洪盛夜宴餐饮店、深夜食堂餐饮店3家店油烟排放达标。旺苍县常来聚烧烤店虽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但排放未达标。其余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餐馆大多将菜肴烹制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直接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5.
关于“玉龙广场广场舞噪音影响居民生活”问题,属实。
924日现场检查,“玉龙广场”广场舞现有音响设备5台,其中高功率音箱1台,小型音乐播放器4台,经现场调查核实和走访群众,存在噪音扰民现象。
6.
关于“20多处洗车场污水直排”问题,基本属实。
925日现场调查核实,旺苍县城区29家洗车场中,25家建有三级沉淀池;3家为二级沉淀池,分别为:环城中路虎尾街128号的丽欣蒸汽洗车、旺苍县五峰村七组的清江洗车美容行、东河镇兴旺大道234号的快捷汽车美容店;1家为污水直排,为东河镇王帽路201号的春燕洗车场,该洗车场未办有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无排污设施,污水直排到经营者自留地。

基本属实

(一)关于“高阳檬子镇村开荒种茶,砍伐林木、开挖山体,破坏生态。东河镇修建东河廊桥占用河道,破坏下游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平衡”问题
1.
关于“高阳檬子镇村开荒种茶,砍伐林木、开挖山体,破坏生态。”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林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高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斌、县林业局局长刘刚、高阳镇镇长何志雄。
1)行政处罚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高阳檬子茶场未发现无违法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由高阳镇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森林防火通道的使用,对水毁路段尽快修复,并加快完成森林防火通道两侧的绿化。(整改期限:20211031日前)。
关于“东河镇修建东河廊桥占用河道,破坏下游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平衡”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王根明;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东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高强、县水利局局长严晓东、东河镇镇长向欣。
1.
行政处罚情况。通过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由县水利局、东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的要求,加强河道管理,严格河道巡查,保证行洪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该项目的施工方严格执行“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100%”,渣土运输车辆全覆盖上路(软篷布覆盖或硬覆盖),做到无沿途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行为。由于目前处于汛期,箱梁暂时无法进行混凝土浇筑,待上部箱梁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及时督促施工方拆除贝雷支架以及贝雷支架基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东河镇高家沟养猪场占用河道,粪污直排城区河道蓄水区,危及县城区饮用水安全”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林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东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李斌、县水利局局长严晓东、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赵大朝、东河镇人民政府镇长向欣。
1.
行政处罚情况。县水利局已对违法业主高平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罚字〔202118号)。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由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东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在20211225日前对高家沟散养户高平未批先建、涉河违法部分简易猪棚,依法限期拆除。(整改时限:20211225日前)
二是由县水利局、东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的要求,加强河道管理,严格河道巡查,保证行洪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由东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高家沟畜禽养殖监管,畜禽粪污及时还田还地进行资源化利用,严禁畜禽粪污乱排乱放现象发生;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与服务。(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是由旺苍生态环境局负责,责成东河镇对高家沟粪污直排、乱排等问题进行整治。(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关于“县城兴旺路,盛世佳苑居民楼二楼棋牌室中央空调外机噪音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进;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洪。
1.
行政处罚情况。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兰派”网吧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2021925日,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网吧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旺综执限改字〔2021010号)。
2.
责令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责令“兰派”网吧在中央空调机外侧安装隔音墙,减少噪声排放。(整改时限:20211031日前)
二是责令“兰派”网吧设置上网须知,提醒夜间上网人员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兰派”网吧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整改落实到位,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关于“旺苍县城望月堤交警队路段火锅、烧烤餐饮店油烟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进;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洪。
1.
行政处罚情况。经现场调查和监测,该路段有火锅、烧烤店共9家(其中,火锅店3家,烧烤店6家)。其中5家外排油烟均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蜀千签撸串串2家火锅店分别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旺综执限改字001002号),责令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油烟净化设施不齐全的“坝坝龙虾”“锡纸烧烤”2家烧烤分别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旺综执限改字〔2021004号、005号),责令限期补齐油烟净化设备;对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但检测未达标的餐馆“常来聚”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旺综执限改字〔2021011号),责令限期整改。
2.
责令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责令“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蜀千签撸串串”2家火锅店立即加装油烟净化设备;责令“坝坝龙虾”“锡纸烧烤”2家烧烤限期补齐油烟净化设备。(整改时限:20211031日前)
二是责成“洪盛·夜宴”立即更改烟道排烟方向。(整改时限:20211031日前)
三是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但检测未达标的餐馆“常来聚”限期整改,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和排烟管道进行维护清洗,确保正常运行。(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是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各餐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关于“玉龙广场广场舞噪音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进;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洪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玉龙广场广场舞音箱排放分贝超标,存在扰民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公安局、东河镇对广场舞团队召集人开展了教育警告,并对广场舞团队召集人开展集中约谈。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广场舞团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广场舞活动(晚19:0021:00),并控制音量。(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是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该问题得到彻底整改。(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由东河镇印月潭社区负责,创新治理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广场舞团队及居民代表,协商制定《广场舞文明公约》,约定活动时间段、音量等内容,并加强监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广场舞治理格局。(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六)关于“20多处洗车场污水直排”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任伟霖;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河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周志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洪、东河镇镇长向欣。
1.
行政处罚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春燕洗车场”等4家洗车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2021925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春燕洗车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旺综执限改字〔202100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整改,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丽欣蒸汽洗车”“清江洗车美容行”“快捷汽车美容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旺综执限改字〔2021013号、014号、01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责令“祥和盛唐汽车美容中心”“玖格格汽车服务中心”等25家污水处理设施达标,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过期或未办理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的经营户限期整改。(整改时限:20211031日前)
二是对“春燕洗车场”“丽欣蒸汽洗车”“清江洗车美容行”“快捷汽车美容店”4家无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的经营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整改时限:20211031日前)
三是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各经营户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5

X2SC202109230015

旺苍县国有林场新房一楼高米粉餐饮店油烟扰民。

旺苍县

大气

关于“旺苍县国有林场新房一楼高米粉餐饮店油烟扰民”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实为旺苍县高氏米粉店,位于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891楼第二间商铺,店面共1层,面积约50平方米。92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旺苍县高氏米粉店油烟净化设备排烟管道排风口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外排油烟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经现场调查,该餐饮店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在炒料过程中,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正常,产生的油烟经吸烟罩抽取、净化过滤处理后,通过油烟净化设备的排烟管道集中外排,且排烟管道的洞口完全封闭。经走访附近居民,发现该餐饮店在炒料时存在有少许油烟未通过排烟管道集中外排的情况。

基本属实

关于“旺苍县国营林场新房一楼高米粉餐饮店油烟扰民问题”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进;
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张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谭强、东河镇人民政府镇长向欣。
1
.行政处罚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检测,未发现该餐饮店存在违法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责成旺苍县高氏米粉店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和排烟管道进行维护清洗,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油烟排放达标。(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是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日常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监督检查,并督促旺苍县高氏米粉店严格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6

X2SC202109230007

龙山镇金斗桥河养猪场,养猪上千头,距离大河3050米,污染下游居民生活用水,臭味熏天。

苍溪县

1.关于“污染下游居民生活用水”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龙山镇金斗桥河养猪场”实为四川龙禹苗木有限公司所建生猪养殖场,位于龙山镇董永村3组,距离龙山场镇约5公里,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属于适养区。该养猪场占地约7亩,圈舍2栋约3100平方米,20216月建成投产,现存栏生猪2236头。经现场踏勘,该场为第一次投栏养殖,所有粪污均存于圈舍内贮液池,尚未还田利用,并未发现粪污排放痕迹。双河不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及下游居民均未将双河作为生活用水水源地。924日,经苍溪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场上游50米、下游10米处水体取样监测,监测报告(苍环监字〔2021〕第120号)显示,各项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走访座谈周边10户农户,均表示养猪场未对其生活用水造成影响。
2
.关于“臭味熏天”问题,属实。
现场踏勘,该养猪场生产区空气交换排风系统臭味浓烈,向外辐射约500米范围,随距离增加臭味逐渐减轻。经走访周边群众,均反映蚊蝇较多,存在不同程度臭味影响。

部分属实

(一)关于“污染下游居民生活用水”问题。
责任领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翟广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苍溪生态环境局,龙山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周胜华,县水利局局长赵斌,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文生,龙山镇人民政府镇长王德权。
1.
行政处罚情况。调查核实,未发现偷排直排粪污的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一是督促四川龙禹苗木有限公司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综合利用畜禽粪污,严禁直排外排。二是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和龙山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该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实行种养循环模式,确保畜禽粪污还田消纳利用。三是苍溪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四是龙山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监管。(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二)关于“臭味熏天”问题。
责任领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翟广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龙山镇人民政府;责任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周胜华,苍溪生态环境局局长杨文生,龙山镇人民政府镇长王德权。
1
.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养殖业主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1)强化蚊蝇消杀。定期对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及养殖场内外环境喷洒灭蚊蝇药物。(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2)完善设施设备。待本批次生猪出栏后,指导督促业主配套安装降臭设施设备,并规范运行。(整改时限:2022430日、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7

X2SC202109230008

剑阁县西河是白龙、公兴的饮水点,但是西河的水质不好。

剑阁县

关于“剑阁县西河是白龙、公兴的饮水点,但是西河的水质不好”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西河”跨广元、南充两市,发源于江油市云集乡将台村,流经我县东宝镇、武连镇、开封镇、白龙镇、公兴镇、王河镇、演圣镇、金仙镇8个乡镇。西河由唐家河、柳沙河、马灯河、葫芦坝河、程家河、任家沟河、柳河7条较大支流汇入形成,在剑阁境内干流118km,流域面积达1235平方公里,是剑阁县境内流域最广、流经乡镇最多、水资源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在剑阁县与南部县交界处设置升钟水库铁炉寺国考断面一处,考核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西河干流上共有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6个,分别为:武连镇西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迎水西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国光土门村石河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柘坝母猪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金仙镇西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长岭升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经现场核实,白龙镇辖区内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个,公兴镇辖区内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均不在西河干流;原吼狮乡行政区划调整后合并至公兴镇,其中公兴镇向前村、兴峰村、吼狮村、天星村、人马垭村及白龙镇松柏村6个行政村28个村民小组19118072人,由剑阁县金仙镇西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联网供水;根据2021年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西河干流的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均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2020年铁炉寺国考断面水质全年为Ⅲ类。
2020
8月以来,根据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剑阁县委、县政府制定了西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西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累计拆除西河流域(剑阁段)拦网8道、网箱8个、水上钓鱼平台21个,清理沿河垃圾和河面漂浮物2200余吨;完成36个“四乱”点位遥感复核和点位整改工作,柳沟镇、王河镇(含原柘坝乡)、演圣镇、金仙镇(含原长岭乡)、东宝镇、武连镇、龙源镇等9个污水处理厂站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划定干流100.6公里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完成升钟湖库区(剑阁段)“三无”船只排查整治;升钟湖剑阁段划定禁钓区域11个,设置长江禁捕宣传标语标牌及宣传栏175个,开展禁捕禁钓联合执法7次,查处违法垂钓6起,进一步规范沿河垂钓行为;铁炉寺国考断面沿岸向上设立2050米隔离防护网,沿河向上设置1公里隔离区。
根据国家“采测分离”反馈数据显示,铁炉寺国考断面水环境质量202010月至20216月均达到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20217月我县进入主汛期,行洪压力大,各支流水量暴增,西河铁炉寺国考断面水质出现波动,但稳定在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预计全年平均值能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考核要求。924日,剑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金仙镇双柏村取水点、长岭村取水点、西河铁炉寺国考断面、金刚渡等4个点位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均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部分属实

关于“剑阁县西河是白龙、公兴的饮水点,但是西河水质的不好”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王文波;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两湖服务发展中心,西河及其支流沿线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县水利局局长王显峰、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庆国、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清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慧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敬明洋、县林业局局长罗映波、县两湖事务发展中心负责人罗冠军,西河沿线各人民政府乡(镇)长。
(一)行政处罚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1.
县水利局(河长办)牵头,统筹抓好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行业、属地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西河及其支流水环境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
剑阁生态环境局牵头,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2021年度8个“千村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完成时限:20211231日前)
3.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快推进金仙镇(原长岭乡)观音寺渡改桥项目建设。(完成时限:2022430日前)
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快推进西河流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202112月底前完成盐店镇、义兴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行。督促元山镇人民政府202212月底前完成元山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新建项目建设,开封镇人民政府202312月底前完成开封镇污水处理站排水管网新建项目建设。(完成时限:20231231日前)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8

X2SC202109230003

普安镇水池村4组有人养殖癞蛤蟆污染村民饮用水。

剑阁县

关于“普安镇水池村4组有人养殖癞蛤蟆污染村民饮用水”的问题,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癞蛤蟆养殖业主为四川辰丹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丹种养殖公司),与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药业公司)同属四川佳能达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汶昌。201910月,广元市人民政府与好医生药业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2020126日,好医生药业公司与县政府正式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明确建设中药材种养殖及加工项目。辰丹种养殖公司成立于2020910日,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加工、牲畜饲养等,于202012月开始启动项目建设,现种植芍药、紫苏中药材520亩,养殖蟾蜍80亩。
经现场调查核实,一是普安镇水池村四组养殖基地东侧下游有水井6口,其中距养殖基地东侧约30米水井5口(其中1口为废弃井)、约300米的水井1口。饮用水井涉及农户12户,其中全家长期在外未使用水井的有7户涉及2口井,长期在家使用水井的有4户涉及3口水井(1户同时使用水井及自来水)、使用自来水2户。二是针对20214月群众反映蟾蜍养殖池水影响水井水质问题已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污染水井清洗,疏通养殖基地渠系。由辰丹种养殖公司出资7600元,完成12户农户自来水入户管网安装。循环水池及蟾蜍养殖基地排水管网项目完成项目申报并已获批准。924日,剑阁生态环境局分别对周边农户孙某银、孙某林、孙某利、孙某福等4口水井取样检测,数据显示,孙某林井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18-2017)表1中Ⅱ类水质标准值要求,其余户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值要求。

属实

关于“普安镇水池村4组有人养殖癞蛤蟆污染村民饮用水”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普安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县林业局局长罗映波、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杨攀。
1.
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一是由县林业局责令辰丹种养殖公司疏通养殖基地排水渠系,规范蟾蜍养殖行为,完成污染水井清洗,对涉及的12户农户安装自来水入户管网。(完成时限:已完成)
二是由普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蟾蜍养殖基地排水管网及循环水池项目建设。(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三是由普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强化水池村供水站日常监管,加强制水消毒工艺流程管控,确保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限值要求。强化宣传引导,养成不直接饮用生水的良好生活习惯。(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是由县林业局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种养殖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9

X2SC202109230002

剑阁县巨兴集团养猪场粪水直排武连镇计划村3组。

剑阁县

关于“剑阁县巨兴集团养猪场粪水直排武连镇计划村3组”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投诉案件中反映的武连镇计划村3组(行政区划调整前为5组)共有生猪养殖场2个,均为剑阁巨星农牧有限公司代养场,分别为铭磊畜禽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和德青农业有限公司。铭磊养殖公司养殖场于20211月投入生产,规模为年出栏生猪4800头;德青农业公司养殖场于202011月投入生产,规模为年出栏生猪4800头。两家养殖企业均采用尿泡粪处理工艺进行粪污处理,场外建有3口粪污收集池共1300立方米(其中铭磊养殖公司1500立方米,德青农业公司2口共800立方米),1套日处理 200立方米污水处理设备(正调试安装,计划两场共用),流转土地1600亩(其中铭磊养殖公司800亩、德青养殖场800亩)。
经现场调查,铭磊养殖场已于今年6月将存栏生猪出售,处于洗消状态;德青养殖场现存栏生猪2400头,两个养殖场所排粪污均收集在粪污收集池内,未发现粪污直排现象。进一步调查发现:一是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两家养殖企业均为年出栏4800头生猪,目前有粪污收集池3口共1300立方米,污水处理设备1套(正在安装调试中),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配套。二是两家养殖企业下方各有1口生活废水收集池未全覆盖覆膜,存在渗漏风险。三是粪污还田翻耕不彻底,还田区域存在粪污痕迹。

基本属实

关于“剑阁县巨兴集团养猪场粪水直排武连镇计划村3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剑阁生态环境局、武连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清平、剑阁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庆国、武连镇人民政府镇长于天鹏。
1.
行政处罚情况。
针对德青农业公司涉嫌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场便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剑阁生态环境局已立案查处(立案号:广元环立字(202175号)。(完成时限:20211231日前)
2.
整改情况。
一是由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养殖企业立即对养殖场下方两口生活废水收集池进行整体覆膜,防止发生渗漏;对田间留存的雨污混合物进行翻耕,防止外溢。(完成时限:2021930日前)
二是由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养殖企业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调试尽快投入使用,同时配套干湿分离机1台和修建干粪堆积棚200平方并投入使用。(完成时限:20211030日前)
三是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督促武连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加强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完成时限:2021930日前,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10

X2SC202109230001

对广元市政府公示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督办公开第4批中,关于南陵村4组生态环境问题处理不满意。认为:一是走访调查会同社区()干部(涉案人)和不知情的人,偏听偏信,提供虚假情况。二是南陵村四组大面积破坏土地、林木问题,2012年至今由来已久。该村支部书记非法强占桥儿沟等土地1040余亩,毁林80余亩,“德援工程”保护林25亩。桥儿沟废石场占地100余亩,毁林60余亩,粉尘、噪音严重扰民,污水、污泥、油污、废料等污染空气和嘉陵江水,垃圾泛滥,多次举报至今未查处。三是经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引用的川府土(20181076号文件已自动失效,要求依法查处。

"

市辖区

其他污染

(一)关于“走访调查会同社区()干部(涉案人)和不知情的人,偏听偏信,提供虚假情况”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群众前期反映南陵村4组毁坏树木问题(第D2SC202108290045号),我区工作专班于830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置,调查处理结果对企业周边老百姓进行了回访,不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同时,经区纪检监察工委调查,走访人员不存在涉案人。
(二)关于“南陵村四组大面积破坏土地、林木问题, 2012年至今由来已久。该村支部书记非法强占桥儿沟等土地1040余亩,毁林80余亩,‘德援工程’保护林25亩”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该村的非法占用10处土地问题与该村支部书记个人无关,除“非法占用宋家湾土地打造新坟地问题”(已请技术单位进行地类核实为林地,将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外,其它9项问题,南陵村部分村民曾多次向区扫黑办、区纪检监察工委、广元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自然资源局、市纪委、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反映。省自然资源厅派遣工作组于20201125日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后经厅务会讨论,于同年1225日向举报人出具了《举报线索回复》(川12336函〔202011号),结论为未发现非法占地行为。
(三)关于“桥儿沟废石场占地100余亩,毁林60余亩,粉尘、噪音严重扰民,污水、污泥、油污、废料等污染空气和嘉陵江水,垃圾泛滥,多次举报至今未查处”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桥儿沟废石场实为金河公司砂石尾料堆场,金河公司临时堆料场用地手续表明,该公司实际占用集体土地43.99亩,其中林地23.44亩(退耕还林12.934亩,德援工程保护林为8.063亩,其他为荒地和沟渠),在20125月至20183月期间未办理临时占用许可手续,20183月才取得相关手续,故金河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3.44亩属实。
金河公司在南陵村4组仅进行砂石尾料堆放,群众反映的粉尘、噪声扰民等问题实为广元市山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琳建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0194月至20216月,在山琳建材生产期间,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并将该公司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废水跑冒滴漏、物料覆盖不到位等问题,市、区相关部门分别于20205月、20216月下发向其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时将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目前,该公司已于20218月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并完成搬迁,群众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四)关于“经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引用的川府土(20181076号文件已自动失效,要求依法查处”问题,部分属实。
为实施万达康养项目,201811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元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076号),同意将南陵村四组24.5814公顷土地调整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明确该批文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自动失效。因文件中所批复的土地未进行征拆补偿工作,我区一直将该区域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按照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程序办理金河公司和山琳建材临时用地手续。

(一)关于“南陵村四组大面积破坏土地、林木问题, 2012年至今由来已久。该村支部书记非法强占桥儿沟等土地1040余亩,毁林80余亩,‘德援工程’保护林25亩”问题
责任领导: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磅礴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长车云飞、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主任王培林、下西坝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敏
行政处罚情况:关于“非法占用宋家湾土地打造新坟地问题”,将由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移交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并利州区林业局调查处理。
整改情况:根据技术单位核实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牵头,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限期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完成时限:202110月底)
(二)关于“桥儿沟废石场占地100余亩,毁林60余亩,粉尘、噪音严重扰民,污水、污泥、油污、废料等污染空气和嘉陵江水,垃圾泛滥,多次举报至今未查处”问题
责任领导: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磅礴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主任王培林、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长车云飞、下西坝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敏
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年内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金河公司尾料堆放所在地已于20183月取得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行为终了且已过追诉期,因此,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利州区林业局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未予查处。
整改情况:
1.
由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负责督促金河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工程。(完成时限:202110月底)
2.
由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牵头,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配合,督促金河公司完成复绿工作。(完成时限:202110月底)
(三)关于“经开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引用的川府土(20181076号文件已自动失效,要求依法查处”问题。
责任领导: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磅礴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下西坝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主任王培林、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局长车云飞、下西坝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敏
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
由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牵头,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下西坝街道办事处配合,加强对南陵村4组的用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11

X2SC202109230004

文溪路23号土产日杂综合楼四单元住房任某楼顶违建,无排污设备,污水污染楼道。

剑阁县

关于“文溪路23号土产日杂综合楼四单元住房任某楼顶违建,无排污设备,污水污染楼道”问题,属实。
经调查,投诉反映的文溪路23号,实际为闻溪路23号土产日杂综合楼四单元502房屋。户主为任某林,男,68岁,系剑阁县土产日杂公司下岗退休职工,目前此房屋由任某出租给当地群众居住。
经现场调查,一是土产日杂综合楼四单元楼顶因处理漏雨存在搭建现象,系历史遗留问题。该综合楼为土产日杂公司职工宿舍,始建于1984年。2002年,该综合楼四单元年久失修导致屋顶漏水(该单元共10户,常住5户,常年外出2户,偶尔居住3户),加之土产日杂公司破产、该楼无维修资金、无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管理等原因,任某林夫妻为处理漏雨搭建顶棚(已19年之久)。二是土产日杂综合楼四单元存在雨污水漏浸楼道污染问题,系该房处漏棚、排水管道年久失修所致。2008年,该楼栋4单元的水落管由原铸铁管更换为PVC管道,后因管道接口密封圈老化,水落管风化破损、雨水槽口堵塞等原因,导致楼道进水。租住户较少在此处居住,致使搭建的处漏顶棚无人维修,雨水常年浸泡楼顶阳台堆放的杂物、灰尘、花盆尘土产生雨污水,污染单元楼入户过道。

属实

关于“文溪路23号土产日杂综合楼四单元住房任某楼顶违建,无排污设备,污水污染楼道”问题
责任领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蒋飞;
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普安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赵新强、普安镇人民政府镇长杨攀。
1.
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任某林在楼顶搭建的雨棚主要目的用于处理漏雨问题,距今已19年之久,近年来,未作出新的违建行为,且当事人罹患癌症长期住院,故未进行行政处罚。
2.
整改情况
一是清杂理乱维修管道。由普安镇政府负责,督促当事人任某林全面清理楼顶杂物,更换该幢楼破损的PVC雨水管,疏通雨水槽口,确保雨水正常排放。(完成时限:已完成)
二是建立楼栋自治机制。普安镇负责组织综合楼住户推选楼长,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和楼长作用,同时社区网格员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确保问题及时处置。(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普安镇人民政府将该幢楼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有效解决楼顶漏雨、管网维修等问题,确保群众居住环境提档升级。(完成时限:20221231日前)
四是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行业监管,指导各乡镇开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消除违建安全隐患,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保障城乡居民合法环境权益。(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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