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批)>>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911/2021-029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10-04 主题词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批)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三十批)
【字号:
打印

第三十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SC202109240300

2019年到今年2月,广元海螺水泥企业不遵守国家错峰生产政策,枉顾国家错峰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下发的各类错峰生产文件,恶意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市辖区

大气

    1.关于“2019年到今年2月,广元海螺水泥企业不遵守国家错峰生产政策,枉顾国家错峰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下发的各类错峰生产文件”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朝天区朝天镇大巴口工业园区,已建成投产2条日产4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年产440万吨水泥粉磨系统、18000kW纯低温余热余压发电系统及年产100万吨骨料生产线、1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

经查阅省水泥协会《四川水泥错峰简报》等有关资料,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两条熟料生产线2019年、2020年分别完成错峰生产116天、105天(2019年、2020年任务天数均为180天),两年均未完成年度任务天数。具体情况为: 2019年,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共计 62 天,通过销售水泥熟料给四川川煤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置换方式实现错峰54天,认定完成错峰生产116天,欠错峰生产天数64天;2020年,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2#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共计 65天,通过销售水泥熟料给四川川煤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置换方式实现错峰40天,认定完成错峰生产105天,欠错峰生产天数75天。
    2.关于信访反映“恶意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危害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NOx年排放量为3285 吨、SO2年排放量为342.58 吨、颗粒物年排放量700.04 吨。通过核实在线监测排放污染物联网数据,该公司2019 年实际排放NOx总量1866.19吨、SO2总量33.25吨、颗粒物235.69吨;2020 年实际排放NOx总量1197.24 吨、SO2总量50.41吨、颗粒物排放196.2吨。同时,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近几年通过生产线技改投入,已将SO2浓度控制在50mg/ m3以下,2021年正在实施生产线SCR(超低排放)技改项目,项目完成后可将NOx排放浓度降低至50mg/ m3以下。因此,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值标准,均远低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同时,根据周边环境监测实际情况和走访群众情况,未发现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严重危害生态环境情况。

部分属实

    关于“2019年到今年2月,广元海螺水泥企业不遵守国家错峰生产政策,枉顾国家错峰生产法律法规,无视政府下发的各类错峰生产文件”问题
    责任领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黄文;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朝天生态环境局、朝天经开区管委会;
    责任人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郭友模、朝天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强、朝天经开区管委会主任陈福远。
    (一)行政处罚情况。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值标准。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二)整改措施。
    一是督促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执行省、市经信部门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关于落实错峰生产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履行省水泥协会有关错峰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2021年错峰生产工作计划,细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整改期限:2021年12月31日)
    二是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朝天生态环境局、朝天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加强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约谈提醒,确保错峰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采取明察暗访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巡查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督促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国家级绿色工厂创建工作,进一步做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2

X2SC202109240192

广元市剑阁县元山镇同济村养猪场没有完善排污系统,臭气熏天。

剑阁县

大气

    关于“广元市剑阁县元山镇同济村养猪场没有完善排污系统,臭气熏天”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元山镇同济村养殖场实为剑阁巨星农牧有限公司元山镇同桥村猪场,位于剑阁县元山镇同桥村五组,于2019年12月开工建设,2021年4月运行投产,设计规模年出栏10000头,现存栏3500头。
    经调查,巨星元山同桥猪场场内建有2000m3粪污收集池1口、田间暂存池5口(其中300m3暂存池2口、1000m3暂存池2口、3000m3暂存池1口)、污水处理设施一套(其中收集池800m3,曝气池3000m3,清水池1500m3),流转粪污消纳土地2000亩,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该猪场从王河镇新电水库取水并用于养殖生产及生活用水,前期将制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养殖产生废水)排入外环境。经走访群众发现,周边7户农户距离该猪场最近距离498米,在夏季或气温较高时,存在散发臭味问题。

基本属实

    关于“广元市剑阁县元山镇同济村养猪场没有完善排污系统,臭气熏天”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元山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清平、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庆国、元山镇人民政府镇长李超。
    1.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县农业农村局督促业主建设标准化制水净化废水收集池,污水库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还田利用。(完成时限:已完成)
    二是县农业农村局督促业主对养殖臭气进行治理,安装雾状双喷淋系统,减少养殖臭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
    三是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行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养殖场污水处理站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处置畜禽粪污。(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是元山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的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3

X2SC202109240157

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望云村6组村民深受宝成铁路火车噪音影响。

朝天区

噪音

    关于“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望云村6组村民深受宝成铁路火车噪音影响”问题,属实。
    经调查,宝成铁路位于陕西省、甘肃省和四川省境内,北起陕西省宝鸡市,向南穿越秦岭到达四川省成都市,全长668.198km。宝成铁路途经朝天区三镇,共计里程44.43公里,属西安铁路局管辖。2021年8月前,宝成铁路朝天段共设5个火车站(冉家河站、观音坝站、朝天南站、军师庙站、大滩站)。目前由于全线客运量较低,西安铁路总公司将我区境内的2个火车站(观音坝站、军师庙站)成建制撤除。朝天区境内仅保留3个火车站(冉家河站、朝天南站、大滩站),平均每天约75对列车通行。
    经调查,信访案件反映具体地点为朝天区沙河镇望云村六组(原观音坝车站),全组共居住村民80户,346人,其中靠近铁路沿线居民60户,266人。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村民居住在宝成复线上、下行铁路线之间,距离铁路最近村民房屋约5米,火车行车噪声确实存在,在现场走访过程中,当地村民称早已习惯火车行车噪声,真实诉求为出行难。

属实

    关于“广元市朝天区沙河镇望云村六组村民深受宝成铁路火车噪音影响”问题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副区长杨力彬;
    责任单位:朝天生态环境局、区委政法委、沙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员:朝天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强、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刘亚明、沙河镇人民政府镇长王长保。
    (一)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二)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铁路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路地协调,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加强铁路沿线管理,积极宣传《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杜绝违章上道、私自横穿铁路现象,减少因非必要鸣笛对沿线居民噪声影响。(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是积极协调主管单位落实优化铁路降噪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已书面函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朝府函〔2021〕106号),积极协调铁路部门解决群众出行不便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客货车辆噪音。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4

X2SC202109240162

广元市剑阁县开封镇碗泉村居民区移动公司的信号塔离居民住宅仅30米,修建前未征求居民意见,危害居民健康。

剑阁县

辐射

    1.群众反映的“信号塔离居民住宅仅30米”问题,属实。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信号塔”为剑阁县开封镇碗泉村移动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站址编码:510523500000000092,移动设备型号为zte中兴zxsdr b8300,系统频率在1880MHz-1910MHz。基站产权单位为中国铁塔广元分公司,该基站由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租赁使用。
    经现场核实,2021年9月27日,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委托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现场测试,基站距周边住宅直线距离最近为45米,水平距离最近为30米。
    2.群众反映的“修建前未征求居民意见,危害居民健康”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2015年12月30日,中国铁塔广元分公司与站址土地所有人何登满签订了《剑阁区域碗泉村站址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费用共计4000元。建设期间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2015年第一批668个物理站点建设项目发放调查表102份(其中个人96人、团体6个),对普遍关注的基站建设、移动信号、电磁防护标准、施工期间影响、运行期间影响、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等的促进作用、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等7个方面问题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调查;根据问卷调查统计,31.4%的被调查者表示支持、67.6%的被调查者表示可接受本项目的建设、1.0%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支持本项目的建设,综合评价该项目建设必要性得到公众认可。2021年9月27日,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委托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对该基站周边9个点位测试结果为综合电场强度为0.17V/m-0.23V/m之间,均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对处于30MHz-3000MHz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12V/m以下的要求。

基本属实

    关于“信号塔离居民住宅仅30米,修建前未征求居民意见,危害居民健康”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唐镭珂;
    责任单位:县经信科局;
    责任人员:县经信科局局长孟康、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总经理张德锦、中国铁塔广元分公司剑阁办事处负责人孟澈。
 (一)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县经信科局督促中国铁塔广元分公司剑阁办事处、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加强对基站地面塔、电力设施设备、移动信号设施设备日常巡检,加强风险防控,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是要求县经信科局、剑阁生态环境局、中国铁塔广元分公司剑阁办事处、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电磁辐射相关知识宣教,提高普及率和认知度。(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已办结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