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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63254223/2021-057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2-17 主题词 政策解读
《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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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三、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是哪些?

在广元市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行的原则是什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原则,收费标准根据垃圾处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会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依法举行价格听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稳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是谁?

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有哪些?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或者由税务部门委托天然气、自来水等企业及财政等部门(单位)代收。具体为:

1.城市居民(含暂住户)按户计收,委托天然气、供排水公司等企业代收;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学校)、社会团体,按照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和临聘人员人数计收。由税务部门按年度计算征收,或委托同级财政部门扣收,财政部门不得收取手续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税务部门收取;

3.有固定经营性场所的医疗机构、餐饮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及各类营业厅等,按营业面积计收,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

4.无固定经营性场所的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按摊位个数计收、露天展(促)销按面积计收,露天演出按演出场次计收,由市场开办单位代收;

5.厂矿、企业、学校、部队、车站、港口、机场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

6.经批准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营业面积计收,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

7.单位和个人自行将生活垃圾运送到生活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收,委托环卫部门代收。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什么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纳入市、县(区)财政,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九、收费单位有哪些责任?

税务部门及其代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征收,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严格垃圾处理费使用范围,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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