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
索 引 号 008450030/2022-0197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22-03-20 发布日期 2022-04-06 文号 广府办发〔2022〕19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打印
解读: 图文解读丨《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府办发〔2022〕19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大数据灾备中心、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创新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级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全面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共性支撑平台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管理以及财政评审;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政务数据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验收和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指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市级政务云、大数据灾备中心、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推进“一网通管”“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六)涉及本市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等专项规划中的项目。

第八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终止运行前应当做好数据迁移、备份、对接等工作。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全口径全流程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同时还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动态更新。对于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建设,财政不予安排建设采购和运维相关经费。

第十条 市级部门(单位)需县(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审批。市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标准规范和责任区分。县(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涉及行业跨县(区)、互联互通、统筹建设,以及行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统筹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并运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若存在该情况,应报批修改共享开放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市政务信息化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应当于每年7月前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流程为:项目单位申报→领导小组审查→确定项目清单计划→开展项目技术论证、安全审核等→审批部门按程序立项→财政部门财政评审→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完工验收→绩效评估或评价。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国家、省、部委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

(三)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组织实施条件,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合理可行,资金落实;

(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地址、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及共享开放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大数据灾备中心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需求及来源。包括投资总额、分年度建设费用、经费来源(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资金、社会资本建设等)以及建成后运行维护经费等明细方案。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清单并按程序报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于当年10月底前审定完毕,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虽未纳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但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部门在该年度内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会商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补充纳入年度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投资额度大小,按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项目概述、系统整合、利旧分析、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详细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社会效益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以及将货物、服务和工程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须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将信息资源目录作为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级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市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技术论证意见;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市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数据共享审核意见。对于技术风险大、资金落实不明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评估论证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评审的项目,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比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验收工作,但仍然需按本办法第四十条执行备案管理及项目节点信息填报。

第五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对总投资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政府统一采购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同步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及项目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提交调整申请方案,履行调整后的审批手续。若因调整建设内容较多、资金额度较大的,按照相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不得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审批、监管部门报告,审批、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出现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并经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项目单位应当申请组织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情况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报备。

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报告、监理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数据资源管理权属和使用范围、免费运维时间和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等,有安全性要求的项目验收资料还应当包括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相关采购合同和程序要求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专家组意见,验收结果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于档案不规范、不合格或电子文档未按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要求准备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不新增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和购买服务需求,市财政局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

第三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六章 全生命周期备案和停运报备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备案制度,按节点要求全口径全流程实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备案,为领导小组及各主管部门全流程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信息。项目信息一次录入,全流程共享使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若计划停止信息系统运行,应至少提前3个月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报备,并做好数据资源处置,以及共享应用、业务协同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信息系统运行停止后,项目单位不得再申请该系统运维费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内安排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资金等。

第四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由财政统筹保障,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安排,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按程序进行审核,对确需解决的纳入预算安排。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维保结束后需安排运维费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按程序审批后纳入预算安排。

(二)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续运维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原运维经费结束的年度,按实际需要的运维经费报审后纳入下年预算安排。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八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单位作为绩效管理的责任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如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情况,不得拒绝、虚报、隐匿。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九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或者出现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应当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市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制度并监督落实相关政策。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市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7〕117号)同时废止。此前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在建项目和已进入审批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