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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3602/2022-027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5-11 主题词 维修资金
关于存量房交易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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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购房群众:

商品住宅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您所交纳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个人账户,用于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确保正常使用。按照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请您在商品房交易时核实如下事项。

一、住宅物业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在销售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二、未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时补交,否则将不能办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所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交易双方在房屋买卖时对需补交维修资金事宜进行约定,并足额交纳。

三、维修资金应由业主自行交存,若存在开发商代收代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产交易时需提供已交纳维修资金凭证。

四、经查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再次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否则将影响后期维修资金使用。

五、维修资金交存按申请年度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执行的交存标准,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3〕31号)具体标准如下:


建筑类型

物业类型

归集标准

多层(7层以下含7层)

60/平方米

小高层(12层以下含12层)

80/平方米

高层(28层以下含28层)

90/平方米

超高层(28层以上)

100/平方米

非 住 宅

7层以下(含7层)

80/平方米

7层以上

110/平方米

可独立确定产权的车位(库)

80/平方米


广元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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