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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196/2022-035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 2022-05-25 主题词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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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

电话

1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人事科

1.受理责任:网上预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依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出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审查未通过,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入境后提交纸质文件进行审查,审批通过,作出许可决定,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未通过审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许可信息交换至公安部门,反馈居留等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9-3269691

2

行政

处罚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成果

转化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9-3269691

3

行政

处罚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 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成果

转化科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0839-3269691

4

行政

确认

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川科发成〔2015〕4号)第一条、第四条

成果

转化科

1.受理责任:按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补正。

2.审查责任:对认定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技术合同,在受理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和条件的告之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

4.送达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

5.事后监管责任:技术合同管理,对认定登记并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进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系统。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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