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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10700MB167884/2022-02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06-15 主题词 医保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
《关于调整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政策》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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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基本医保总体支付比例75%左右,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的要求,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调整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等政策的通知》(广医保发〔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降低了职工、居民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原政策: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100元、市外医院1400元。市内转诊转院的患者,起付标准补交差额。

新政策: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医院1300元。市内转诊转院的患者,起付标准补交差额。

政策变化: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二、提高了职工、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原政策:

职工医保:乡镇(社区)医院95%、一级医院88%、二级医院86%、三级医院84%、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80%、未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65%。

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未经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市外医院报销比例为:经三级医院转院60%、经二级甲等医院转院50%、其他情形40%。

新政策:

职工医保:一级及以下医院95%、二级医院86%、三级医院84%、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80%、未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65%。

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0%、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50%、未转诊转院到市外医院40%。市内未转诊转院不再降低报销比例。

政策变化:一是提高了职工一级医院和城乡居民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二是市外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明确,取消未转诊转院降低报销比例规定。

三、降低了职工、居民医用耗材自费分担比例。

原政策:医用耗材不再区分国产或进口,根据价格高低,个人先行按比例自费后纳入原目录类别(甲乙丙)。职工医保先行自费比例为:1000元以下不自费,1000-30000元10%,30000元以上20%。城乡居民医保先行自费比例为:1000元以下10%,1000-30000元20%,30000元以上50%。

新政策:医用耗材按单价高低,个人先行比例自费后,按原目录类别(甲乙丙)纳入报销范围。1000元以下职工居民均不自费;1000-30000元,职工医保不自费,城乡居民医保自费10%;30000元以上,职工医保自费10%,城乡居民医保自费20%。

政策变化:降低了职工、居民医用耗材自费分担比例。

四、扩大了医疗救助联网结算范围。

原政策:县域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站式”联网结算。

新政策:市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站式”联网结算。

政策变化:医疗救助政策未作调整,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联网结算范围由县域内扩大到市内。

五、《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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