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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60257362/2022-010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22-11-12 发布日期 2022-11-17 文号 广府办函〔2022〕48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加强 广元 国家调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元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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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元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22〕4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元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国家调查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2〕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广元国家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工作

(一)完善网点,加强样本管理。各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统计调查机构按照国家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完善调查网点网络布局,加强调查网点和样本管理、轮换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支持国家调查队健全基层统计调查组织体系,未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国家调查工作新模式,调查力量不足的县(区),可通过招聘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方式,充实基层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力量。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配备与统计调查工作相适应的统计调查人员。各县(区)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依法设置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调查人员,统计调查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调查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调查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行政村(社区)须明确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推动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网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统计调查信息化人才培养和统计调查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安全。

(三)强化督导,加强调查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督导承担调查任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选优配强统计人员和辅助调查员(调查员),并结合实际规范辅助调查员(调查员)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确保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统计调查资料,确保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如期顺利开展,保障源头数据质量;督促辖区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统计调查人员管理,确保统计调查人员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调查人员调整应当征得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衔接;督促辖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健全统计调查工作体系

(一)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支持统计调查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内网和政务云平台等资源开展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调查工作中的应用。加强数据信息交流,支持统计调查机构牵头设立民生监测指标数据目录,明确共享数据信息内容、报送时间和方式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二)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市、县(区)统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向本级统计调查机构提供部门统计数据、行政记录和政策信息,推动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各县(区)统计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统计调查业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上报、统计资料分析、发布等任务。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应当按照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统计调查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调查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发挥优势,强化推动。发挥好国家调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利用好民生调查监测数据为地方党委政府研判经济形势和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支持国家调查队参与经济形势研判、发展规划制定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等绩效评价和政策研究,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强化调查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政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规划、布置、落实。把统计调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统计调查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统计调查资料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加大经费保障。各县(区)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包括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调查任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调查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涉及行政村(社区)的相关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落实好行政村(社区)聘用的从事国家调查任务的专(兼)职辅助调查员(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并按时足额发放;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对县(区)统计调查机构适当给予财政专项补贴,用于对调查点所在行政村(社区)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解决通讯、交通等费用。

(三)加强物质保障。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协调帮助解决本级国家调查队(包括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局)办公用房,改善本级国家调查队(包括承担国家调查任务的县级统计局)办公条件。及时解决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人员为完成国家调查任务所需的办公场地,并配备统计调查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设备及畅通的网络环境。

(四)加强人员保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创新统计调查工作管理体制,充实统计调查人员,选好聘好用好辅助调查员(调查员),加大统计调查干部培养、交流和选拔力度,确保统计调查队伍的稳定和良性发展。支持统计调查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把本级统计调查机构干部培训工作纳入本级干部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统计调查人员参加各类统计调查业务培训,提高统计调查业务水平。

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一)提高认识,防患未然。各县(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支持国家调查队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职权。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不得将国家调查队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不得干预国家调查队工作正常开展,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

(二)深入学习,强化宣传。各县(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学习内容,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法治意识,深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从思想上行动上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反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决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要积极推动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结合“八五”普法宣传,广泛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利用每年“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国家调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加强执法。各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市、县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并督促整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统计调查人员要协助配合上级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县级统计调查机构报告。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要督促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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