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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268/2023-0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23-04-23 发布日期 2023-04-25 文号 广府办发〔2023〕11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证明事项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广元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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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发〔2023〕1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广元市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广元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进一步规范证明文本样式,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布,供办事群众下载使用;要进一步加大部门(单位)间数据共享、协查机制建设,逐步取消证明事项材料提交或推行告知承诺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和相关文本,并在本部门网站和对外服务场所公示,方便办事群众查询和索取或下载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建立健全对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机制。

三、对办事指南进行全面梳理、准确判断,进一步明细提交材料的具体名称或内容,非证明事项的不再使用“证明”字样;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对违规增加证明事项、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变相索要证明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对我市市民在市外办事,需我市相关机构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目录〉〈广元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的通知》(广府办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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