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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911/2024-037 公文种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4-20 主题词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第五批,2024年4月15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第五批,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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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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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SD20LD0415GY02

利州区

东坝街道兴安社区缤纷家园小区B区

东坝街道兴安社区缤纷家园小区B区耗儿鱼火锅店,将油烟全部排到小区内。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自2023年3月27日市城管执法支队东坝大队首次接到12345转办的反映耗儿鱼火锅店油烟问题,随即联系专业检测机构对油烟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达标。因该小区未设置公共烟道,部分居民对净化后排放的油烟持异议,市城管执法支队东坝大队要求餐饮经营业主将油烟管道延伸上顶排放,餐饮经营业主与楼上(B区一单元)住户沟通协商,部分住户不同意烟道延伸。

耗儿鱼火锅店厨房内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产品质量合格,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四川康得士环保工程服务集团)定期维修维护(清洗)记录台账。在正常营业期间,净化设施开启且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后进入烟道达标排放。

责任领导: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凌云;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支队;

责任人员: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健淞、东坝大队大队长郑学锋。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督促指导餐饮经营业主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备,并建立记录台账,营业期间保证设施设备开启且正常运行,确保油烟达标排放(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加强与餐饮店经营业主和住户沟通协商,争取将排口延伸至房顶。

2

SD20LD0415GY03

旺苍县

东河镇五丰小学旁边川旺木材加工厂

东河镇五丰小学旁边川旺木材加工厂,生产时间不固定,有时早上5、6点开始,中午不休息,晚上10点还在加工;工厂半露天生产,无防尘设施,扬尘扰民;厂区内杂物乱堆乱放,占用高速桥下空间。

1.关于“东河镇五丰小学旁边川旺木材加工厂,生产时间不固定,有时早上5、6点开始,中午不休息,晚上10点还在加工”问题,属实。

经走访调查和现场调查了解,旺苍县川旺木材经营部前期存在生产时间不固定情况,午间休息时间和夜间偶尔存在生产作业情况,对周边住户生产生活造成影响。2023年开始,按照东河镇统一要求,该经营部夏季生产作业时间调整为上午6:00—11:30,下午2:30-7:00,冬季时间调整为上午7:30—12:00,下午2:30-5:00。

2.关于“工厂半露天生产,无防尘设施,扬尘扰民”问题,属实。

经现场踏勘,该经营部共有3个作业区,均未进行封闭作业。生产区共设置带锯3台、多边锯1台、齐头锯1台,其中带锯、多边锯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锯木粉末,通过鼓风机回抽至集中堆存场所,齐头锯未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该经营部部分生产区域清扫保洁力度不够,场地有散落锯末。

3.关于“区内杂物乱堆乱放,占用高速桥下空间”问题,属实。

经现场调查,该经营部将部分木材加工成品(木板、木方)堆积在广巴高速杨家湾大桥下,占用高速桥部分空地。

(一)关于“东河镇五丰小学旁边川旺木材加工厂,生产时间不固定,有时早上5、6点开始,中午不休息,晚上10点还在加工”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生态环境局、东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东河镇人民政府镇长杨金敏。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严格规范生产作业时间,加强工人管理,坚决杜绝午休期间、夜间进行生产。二是责令经营业主进行规范生产,并履行书面承诺。(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工厂半露天生产,无防尘设施,扬尘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生态环境局、东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东河镇人民政府镇长杨金敏。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立即对鼓风机进行维护和清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加强场地清扫和洒水降尘,减少场地内扬尘产生。三是对带锯、多边锯、齐头锯作业场所进行封闭。(整改时限:2024年5月30日)

(三)关于“区内杂物乱堆乱放,占用高速桥下空间”问题

责任领导:旺苍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林佳;

责任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东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鉴、东河镇人民政府镇长杨金敏。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整改情况。一是责成该经营部立即对高速桥下堆放的成品木料和原木进行清理,目前已全部清理到位。二是明确要求该经营部以后严禁占用高速桥下公共区域。(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3

SD20LD0415GY04

利州区

宝轮镇三江大道东段522号

宝轮镇三江大道东段522号房家砂锅家常菜、528号永明小炒长期将油烟直排,严重影响中意大厦居民生活环境。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现场调查,发现房家砂锅家常菜、永明小炒采取直排的方式排放油烟。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反映两家餐饮店在日常经营中长期存在油烟直排的问题。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马太;

责任单位:利州区市场监督局宝轮分局、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宝轮分局;

责任人:利州区市场监督局宝轮分局负责人王洪伟、利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宝轮分局局长王军。

1.行政处罚情况。4月18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房家砂锅家常菜、永明小炒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同时对其开展政策教育,未进行行政处罚。(完成时限:2024年4月30日)

2.整改情况。一是要求被投诉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整改时限:2024年5月1日)。二是区市场监督局宝轮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宝轮分局加强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

SD20LD0415GY05

剑阁县

杨村镇龙鞍社区

杨村镇龙鞍社区干部修酒店,对国有林柏树造成影响。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该酒店修建行为占国有林地的情况属实。2021年3月,在酒店建设期间,因紧邻酒店的“猪市包”国有林多次发生滑坡,为排除安全隐患和解决临近国有林的龙鞍社区杨柳街群众出行问题,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将“猪市包”国有林推挖221.46㎡,并计划将部分平整场地用于酒店地面停车场。该处被损毁的国有林地原貌为红石岩坡,未生长桤木树和柏树,只覆盖有茅草和杂灌,不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

责任领导:剑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剑阁县林业局、杨村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剑阁县林业局局长张智勇、杨村镇人民政府镇长姚永鹏。

1.行政处罚情况。

修建酒店占用国有林林地违法行为,已由县林业局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到位。

2.整改情况。

一是由县林业局牵头,加强国有林日常监管,被毁的221.46㎡林地已于2024年3月3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二是由杨村镇牵头,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国有林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确保所恢复的林地不被破坏,达到所恢复林地的合格验收标准。三是进一步加大违法占用国有林行为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巡查监管,确保剑阁县辖区内的国有林不再被损坏。(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5

SD20LD0415GY06

利州区

老鹰嘴大桥恒昌揽胜小区4楼

老鹰嘴大桥恒昌揽胜小区4楼,4-1绿诗雅KTV,噪声严重扰民。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绿诗雅KTV在营业期间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在KTV外部能听见一定的音乐声音。通过走访恒昌揽胜小区6楼、7楼居民住户,均反映在夜间能听到楼下KTV传来的音乐声和振动声,但相较于前年有明显改善。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蒋飞;

责任单位:利州区公安分局、利州生态环境局、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利州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正、利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吴杭周、南河街道办事处主任马金萍。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绿诗雅KTV负责人自愿将靠近小区方向的4个独立包间长期停止营业,减少噪音污染。同时,缩短生产经营时间,控制音响音量,降低噪声排放。(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是持续加大对该KTV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噪音排放,同时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解释工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6

SD20LD0415GY08

利州区

利州中专上面约2公里处(鲁家湾)

利州中专上面约2公里处(鲁家湾)有一小加工厂(水泥砖块)噪声严重扰民。

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经调查,利州区金晨建材小五金加工部生产厂房三面采取了围挡密闭的降噪措施,仅在厂房正面留下一道大门用于车辆进出,该加工部周边共有5户居民(其中1户长期无人居住),经对其中4户居民进行走访调查,反映该加工部生产时间为白天生产,生产作业时产生轻微噪声4月16日,对加工部厂区边界及距离厂区最近的一户居民家中开展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及《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向庚;

责任单位:利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人员:利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吴杭周。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利州区金晨建材小五金加工部对声源设备采取增加隔音棉、隔音罩等降噪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整改期限:2024年5月30日)

7

SD20LD0415GY09

昭化区

太公镇红卫村四组

太公镇场镇污水处理站未治理污水,排入了红卫村刘家河水库,污染红卫村48户200余人的井水,群众要求整改并对前期造成的污染进行赔偿。之前多次拨打12345,未得到解决。

1.关于“太公场镇污水处理站未治理污水,排入红卫村刘家阁水库”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太公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通过查阅用电数据、出水在线监测设备检测结果、日常巡查记录等资料,显示该站长期稳定运行,污水处理结果达标。处理达标水外排至玄镇一社再到玄镇二社,最后进入刘家阁水库。4月16日,经昭化生态环境局现场对排放污水采样监测,该站污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因此该站未处理污水问题不属实。但受太公镇特殊山体地形、集镇建设规划滞后等原因影响,遇较大山洪及暴雨天气,红军山大量山水经泄洪渠、路面下水井溢入到污水管网,加之红军山街62户约200人污水管网雨污未分流,在降雨时大量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管网,导致污水处理站进水量远超实际处理量,雨污混合后经污水处理站地表及厂区雨水井自然溢流至下游刘家阁水库。

2.关于“污染红卫村48户200余人的井水”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群众自备水井主要截流山体渗水后用于生产生活,红卫村村民自备水井共计34口。群众反映自备水井受污染的问题,经昭化生态环境局随机对2户群众自备水井进行采样监测一户群众自备水井水源轻度污染,另一户群众自备水井水源达到地表水饮用水标准。经分析,一户自备水井水源受污染原因是由于该水井为露天水井,未采取任何防外物进入措施,下雨时上游雨污水流入水井造成水质污染。

太公镇红卫村已实现自来水管网全覆盖,由高峰水厂集中供水,该水厂由区诚智水务公司负责运行管理,采用超滤膜一体化净水设备进行处理,出厂水质全部合格。高峰水厂取水水源地为太公镇高峰水库,该水源地由昭化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达标率100%,未出现水源被污染情况。

4.关于“之前多次拨打12345,未得到解决”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2024年4月8日,昭化区接到12345反馈问题后,责成区住建局、太公镇人民政府及运维单位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核实处理,全面了解了污水外溢原因,区住建局立即增添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并函告属地政府迅速排查整改雨污混流问题,全力提升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尽快从根源上化解污水外溢问题;2024年4月9日,相关单位再次到太公污水处理站复核运行情况,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2024年4月10日,属地政府在红卫村村委会与该村四社群众代表见面,就初判原因进行了现场答复,就解决方案进行了现场会商;2024年4月11日,属地政府会同社区人员对可能是雨污混流的管网进行了排查,由于未下雨,未能排查出管网问题;2024年4月16日,区住建局、昭化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及社区人员趁大雨天气,再次对收集管网进行了排查,排查出两个原因:一是因地势地貌原因,红军山山洪汇流到街道,经路面下水井流入污水管网,增加了污水处理站进水量;二是红军山街部分段雨污管网未分流,暴雨天气大量雨水进入污水管网,导致污水处理站进水量远超实际处理量。虽然查明了原因,但治理雨污分流是一项投资高、工程量大的工作,不能短期内完成任务,导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关于“污水排入红卫村刘家阁水库”问题

责任领导:昭化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谭小益;

责任单位:昭化区住建局、太公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昭化区住建局局长仲明强、太公镇人民政府镇长胡勇。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太公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红军山街污水沉淀池进行清淤和改造提升,同时新建、改建房顶落水管2.9公里,最大程度限制雨水进入污水管网,从而在源头上解决雨污混流造成外溢问题(整改时限:2024年6月15日)。二是区住建局牵头争取项目资金,为解决太公镇集镇雨混分流提供有力的项目支撑(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三是区住建局、太公镇人民政府督促运维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维人员业务素质,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污水管网排查和维护工作(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污染红卫村48户200余人的井水,群众要求整改对前期造成的污染进行赔偿。之前多次拨打12345,未得到解决”问题

责任领导:昭化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谭小益;

责任单位:太公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太公镇人民政府镇长胡勇。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太公镇人民政府做好基层服务工作。经实地调查和分析,无证据证明上述自备水井受到太公污水站的影响,不符合赔偿条件。为争取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太公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涉及群众的解释答复、宣传引导和矛盾协调工作,引导当地群众饮用自来水,自备水井水源用于当地生产用水和应急供水。同时,对当地自备水井进行全面排查,对未采取封闭措施的露天水井进行密闭加盖,确保露天水井不受外物污染(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二是由昭化生态环境局加强高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工作,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定期开展采样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三是区住建局加强污水站运维单位日常监管,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污水站运行正常,达标排放(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8

SD20LD0415GY10

旺苍县

燕子乡燕午村二组

原荣旺煤矿废弃矿山环保治理,由于治理工程偷工减料,导致大量硫磺外排,流经附近居民的房前屋后,存在安全隐患。

1.关于“燕子乡燕午村二组原荣旺煤矿废弃矿业环保治理工程偷工减料,导致大量硫磺外排”问题,不属实。2019年,旺苍县燕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旺苍县废弃矿山综合治理项目(第一批)二十五标段(旺苍县原燕子峡煤矿涌水治理项目井口封堵治水工程),由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现四川省能源地质调查研究所)进行勘察设计、四川陆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对燕子峡煤矿荣旺矿井(老主井、技改主井、技改副井)进行井口封堵治水工程,于2020年5月完工,并于2020年6月由五方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了工程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20年8月,针对荣旺煤矿渗水情况,后续采用“简易治理+管控”工艺对矿井涌水进行管控治理,采取一些功能措施(集水池、跌曝沟渠、沉淀池、滤水坝)降低污染物,并建立长效管控机制,进行风险管控,工程于2020年11月完工,并于2020年12月由五方责任主体组织开展了工程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2.关于“流经附近居民的房前屋后,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原矿井内涌水产生的矿物质及淤泥导致管道堵塞,造成荣旺煤矿原封堵井口有渗水的现象,渗水流至附近村民的房前屋后有积水。

责任领导:旺苍县政府副县长侯光鸿;

责任单位:旺苍生态环境局、燕子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旺苍生态环境局局长赵大朝、燕子乡人民政府乡长唐飞。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燕子乡人民政府修建明渠,对渗水统一收集、引流至涌水管控设施内进行处置,消除因渗水带来的安全隐患(整改时限:2024年5月30日)。

二是加强后续巡查管控。坚持县级领导包矿,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建立健全后续管控机制;燕子乡人民政府严格落实乡村干部每月巡查一次制度,对原荣旺煤矿废弃矿山环保治理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旺苍生态环境局密切关注废弃矿企涌水治理后水质变化情况,掌握矿企涌水及其下游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及变化趋势和环境管理状况,坚持每半年对原荣旺煤矿矿企涌水及下游地表水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9

SD20LD0415GY11

利州区

东城实验中学一楼

东城实验中学一楼(地税大厦对面)餐饮店全部将油烟排放到学校宿舍,多次反映无果。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产生油烟的7家餐饮店厨房内安装有油烟净化设备,由具备资质的四川康得士环保工程服务集团、广元市双荟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定期维修维护(清洗),记录台账、票据完整。营业期间,净化设施均开启并正常使用,产生的油烟经过净化后达标排放。

“多次反映无果”不属实,通过走访了解,因该区域未设置公共烟道,餐饮店铺产生的油烟经净化后,通过餐饮店铺自行设置的烟道排放,部分居民对烟道的设置持异议。2024年4月7日东城实验中学教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陈家豪社区、东城实验中学住宿楼业主代表、校方代表、商户代表、市城管执法支队东坝大队在东坝中学召开座谈会,围绕排污水管网、烟道改造等征求意见。目前该小区已纳入陈家壕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预计本月25日进场施工,对原餐饮经营单位设置的烟道进行改造。

责任领导: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王凌云;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支队;

责任人员:市城管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赵健淞、东坝大队大队长郑学锋。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督促指导餐饮商家定期维护(清洗)油烟净化设备,保证营业期间设施设备开启并正常运行,油烟排放达标(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已完成整改)。二是积极配合陈家壕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尽快对原餐饮经营单位设置的烟道进行改造(整改时限:2024年6月30日)。

10

SD20LD0415GY12

利州区

云盘梁栖凤路

养狗臭味重。噪音严重扰民。

SD20LD0412GY17

SD20LD0412GY17

11

SD20LD0415GY13

利州区

南河南鹰社区四组南环路铁钩巷山上

南河南鹰社区四组南环路铁钩巷山上被承包出去,去年承包人将山上柏树砍了100棵。

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经核实,2024年3月26日,群众黎某某向12345热线反映过该情况。2024年3月27日,利州区林业局执法大队牵头,对南山林区资源进行调查核实,铁钩巷区域内确有树木46株被伐,胸径6CM-34CM不等,经执法人员现场判断,被伐年限均超过两年以上,并对信访人作出说明。4月17日,街道办事处工作专班再次与林区住户、南鹰社区、国网利州区配网中心核实了解,树木砍伐痕迹大部分系近年来林区输配电排危作业实施,最近一次砍伐作业时间在2022年上半年,2023年未砍伐树木。现场发现输配电线路周边零星树木存在被盗伐现象。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勇;

责任单位:利州区林业局、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利州区林业局局长梁宝月、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主任马金萍。

1.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措施。一是督促南河街道及所辖社区两级林长继续加大巡林护林工作,加强监管,坚决杜绝零星盗伐现象;二是密切与经信部门、国网供电中心协作,切实消除林区输配电隐患并做好手续审批;三是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南山林区资源安全。(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2

SD20LD0415GY14

利州区

云盘梁栖凤路

养狗臭味重,噪音严重扰民,已经十几年。

SD20LD0412GY17

SD20LD0412GY17

重复举报

13

SD20LX0415GY15

利州区

河西街道学工村一组

广元国际铁路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架设110伏线路强行跨越房屋,未经村民同意。希望在不能移动高压线和线塔的情况下,请求搬迁或拆迁房屋。

同SD20LD0413GY12

同SD20LD0413GY12

重复举报

14

SD20LD0415GY16

利州区

云盘梁栖凤路

养狗臭味重,噪音严重扰民,已经十几年。

SD20LD0412GY17

SD20LD0412GY17

重复举报

15

SD20LD0415GY17

青川县

关庄镇

庄镇石板沟沥青加工厂晚上生产,烟尘严重扰民。

群众反映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尚未完全建成。但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已安装的生产设施进行了调试,调试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废气对周围村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针对该情况,青川生态环境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不得继续建设及生产。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青川县关庄供电所对该项目用电设备实施了断电。

责任领导:青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鑫;

责任单位:青川生态环境局、关庄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青川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周益、关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赵雪。

(一)行政处罚情况

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庄镇热拌站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整改情况

一是督促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尽快办理关庄镇热拌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前不得进行建设及生产。(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已停止)

二是联合青川县关庄供电所继续对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庄镇热拌站项目进行断电,在相关手续取得之前不得恢复该项目用电。(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三是青川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焱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6

SD20LD0415GY18

利州区

宝轮镇

宝轮镇供电所门口,种了一棵40年的树木,2023年5月被供电所领导砍了,根部发芽后,又被砍了5次。希望之后树木发芽了,不再砍伐。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现场调查,发现投诉区域梧桐树已被修枝,但不存在砍伐树木情况。

责任领导:利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马太;

责任单位:宝轮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宝轮镇经济发展中心主任杨永昌。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加大《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度;二是利州区宝轮镇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违规砍伐的严厉惩处。(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7

SD20LD0415GY19

朝天区

沙河镇桃园村二组

沙河镇桃园村二组村民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倒在本人土地里,导致无法种地,要求尽快将垃圾清理。

1.关于“沙河镇桃园村二组村民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倒在本人土地里”问题,属实。经调查,该建筑垃圾为沙河镇唐家村八组(原桃园村二组)村民王,雇佣沙河镇望云村四组村民郭,驾驶拖拉机在沙河镇唐家村八组,将其倾倒在唐家村八组村民王林地中(小地名:庙湾头),堆存建筑垃圾约5平方米。现场存在零星生活垃圾,经分析,该林地位于公路下方,疑是路人随手丢弃。

2.关于“导致无法种地”问题,不属实。该土地性质为林地,非耕地,并不影响耕种生产。

责任领导:朝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何澜;

责任单位: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沙河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马继章、沙河镇人民政府镇长李应奎。

1.行政处罚情况。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一是已将现场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全面清除;二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各乡镇环境卫生监管,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三是沙河镇政府继续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发现相关问题立即整改到位。(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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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臭味重,噪音严重扰民,已经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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