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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508/2024-021 公文种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4-04-23 主题词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求《广元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 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公众意见的公告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广元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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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房地产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市自然资源局。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7号

邮编:628000

电话:0839-3267578

电子邮箱:164717112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3日。


附件:广元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广元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川自然资规〔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用地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三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一律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年限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的意见确定。

对于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需提高弹性年期的,由县(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论证,经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含租赁期)50年。

第五条 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采取平均系数法确定出让(租赁)底价。平均系数法即按使用年期占最高年限的平均系数予以确定。

出让(租赁)价格修正到出让最高年期后,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约定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用地,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利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6个月向所属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续期或者转出让申请,未申请的且催办仍不申请续期的,由权利人无偿交回土地使用权,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权利人应当至迟于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属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转出让申请,租赁期满达到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约定转出让条件的,自然部门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利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所属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续期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征求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否同意续期或收回的处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续期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处置意见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招商引资协议、项目管理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和“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等确定。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申请续期或转出让的土地价款评估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申请时点为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具体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类型、用地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合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应信息。

第八条 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工业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方式,并对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作出承诺。

第九条 工业用地首次供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和先租后让的,其供地方案制定及出让程序按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地方案制定及出让程序执行。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的,供地方案中明确租赁期满后租赁转出让的条件、审核主体等内容,一并向社会公告,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应时,竞买保证金按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为成交总价款的20%,竞买保证金金额不足定金金额的由竞得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方式的,定金转作租赁期土地租金。租金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年度分期缴纳,但5年内(含5年)的租金应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先租后让的,定金首先转作租赁期土地租金,剩余保证金可转为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土地租赁期间租金按照最终成交金额进行平均系数法修正后确定,租金一次性缴纳。租赁期满转出让的,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最终成交金额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即:出让金=成交价-租金。剩余年期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方式,采用分期缴纳出让金的,第一期缴纳金额不得少于剩余年期出让金总额的50%,且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余款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先与属地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合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必须包含将项目亩均税收、亩均投资、亩均营收等相关指标要求及退出条款。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涉及土地退出条款须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同步约定。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的,在土地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后,持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等手续。采取先租后出让的,租赁转出让后,受让人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原不动产权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出让年限与出让土地用途等内容。

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在缴清出让价款后,持出让合同和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等手续。不动产权证中须备注土地取得方式、弹性出让年限、出让土地用途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第十五条 租赁期暂缓缴纳契税。达产出让后以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作为契税缴纳的计税基数。若项目未转出让,由政府收回土地,对租赁期租金不追缴契税。其他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六条 对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对项目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给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节地挖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要求等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部、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亩均论英雄”改革,将对企业评价成果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情况作为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准予续期及引导低效土地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亩均论英雄”年度评价成果,对企业首次评价未达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不超过2年,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政府按成交价的平均系数法修正后的价格优先回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予以适当补偿。

在租赁、出让期间,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土地的,按照土地成交价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因权利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应在终止前6个月向自然部门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经辖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退还工业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将工业项目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相应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广元市相关平台,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奖励补助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各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方式,对土地使用者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终目标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第二十四条 物流仓储用地可参照适用本细则,我市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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